福建《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标准》(2023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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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标准(2023年版)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监督机构(以下统称监管部门)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等活动实施质量安全监督的,适用本标准。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标准另行制定。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具体工作可由主管部门委托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实施。第四条本标准所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是指监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抽查、抽测为主要方式,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检测(监测)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统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质量安全生产职责,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实施监督并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的活动。第五条各级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体系,督促工程建设责任主体严格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防范工程质量安全
3、事故的发生,应用“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管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项目监管系统”)建立工程“双随机”监管机制,依托监管大数据实现监管工作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公开化。第六条监管部门应当委派2名及以上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证或监督员证的监管人员按照监督计划及实际需要,开展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重点加强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主要使用功能以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按照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福建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以下统称动态监管办法)实施动态监管评价;(二)监督检查预拌混凝土质量情况;(S)监督检查工程检测(
4、监测)质量情况;(四)监督重要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重点监督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五)开展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六)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七)依法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A)依法处理与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安全相关的投诉、举报;(九)依法依规开展的其他监督检查。第七条建设项目办理施工许可后,施工单位应登录“项目监管系统”填报工程项目相关监管基础数据;建设、监理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对施工单位填报的信息审核确认后推送项目监管部门。项目监管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第八条开展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前,监管部门应根据工程项目实际及动态监管办法等规定,编制
5、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计划(附件1),明确监督主要内容、抽查方式、抽查重点及抽查频次等,并组织建设、监理、施工等责任主体相关人员召开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交底会,告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计划。第九条实施动态监管评价前,监管部门应按照动态监管办法规定制定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评价事项清单或工程质量安全重点事项监督检查清单等工作清单,将监督检查内容等信息告知各方责任主体。工作清单公布后,监管部门方可进入现场实施监管评价。第十条以下重要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监理(或建设单位)应提前3个工作日将验收时间、地点告知项目监管部门:(一)房屋建筑工程的桩基础分项工程;(二)房屋建筑工程的混凝土结构、钢结构、钢管混
6、凝土结构、型钢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三)房屋建筑工程的幕墙子分部工程;(四)道路工程的软基子分部、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的地基子分部、城市桥梁工程的桩基础分项工程;(五)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车站及区间的桩基础分项工程。监管部门对上述重要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现场监督应不少于1次,并形成重要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监督记录表(附件2)。建筑起重机械办理安装(拆卸)告知手续后,监管部门应派员对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进行现场检查,每个项目不少于一次。第十一条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因故停止施工达3个月及以上,施工或监理单位已在“项目监管系统中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项目中止评价申请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中止评
7、价申请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核实通过后中止该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并向建设单位出具中止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告知书(附件3)o工程项目已符合上述中止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条件,但相关责任单位不主动办理中止评价申请的,监管部门可向建设单位出具中止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告知书。项目复工前,施工单位在“项目监管系统中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后,监管部门即恢复该项目监管工作,并向建设单位出具恢复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告知书(附件4)。第十二条工程项目完工后,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确认的工程施工结束证明;施工单位应按照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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