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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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试行)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各区(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 2号)、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临时用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2) 3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临时用地管理,切实加强耕地保护,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临时用地使用范围和选址要求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通过复垦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临时用地具有临时性和可恢复性等特点,与建设项目
2、施工、地质勘查等无关的用地,使用后无法恢复到原地类或者复垦达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用地,不得使用临时用地。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使用临时用地时应坚持用多少、批多少、占多少、恢复多少,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使用后土地复垦难度较大的临时用地,要严格控制占用耕地。铁路、公路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应科学组织施工,节约集约使用临时用地。制梁场、拌合站等难以恢复原种植条件的不得以临时用地方式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可以建设用地方式或者临时占用未利用地方式使用土地。临时用地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能够恢复原种植条件,符合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 1号)
3、中申请条件、土壤剥离、复垦验收等有关规定,各区(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区(市)县局应在前期选址阶段,实地核实永久基本农田地块的空间位置、地类、面积、质量状况、利用现状等,组织编制临时用地踏勘报告,并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严格论证。二、临时用地审批和使用期限不占用耕地或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各区(市)县局审批。涉及占用耕地或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审批。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办理。油气资源探采合一开发涉及的钻井及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可先以临时用地方式批准使用,勘探结束转入生产使用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不转入生产的,油气企业应当完成土
4、地复垦,按期归还。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4年。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从批准之日起算。三、临时用地恢复责任临时用地使用单位应当按谁使用、谁复垦原则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因气候、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复垦的,经原批准临时用地机关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复垦期限,复垦延长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年。各区(市)县局负责按土地复垦条例规定会同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复垦验收,并应结合实际细化土地复垦工作管理制度。临时用地期满后应当拆除临时建(构)筑物,使用耕地的应当复垦为耕地,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使
5、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应当恢复为农用地;使用未利用地的,对于符合条件的鼓励复垦为耕地;使用建设用地的,应当在批准期限内自行拆除临时建(构)筑物,恢复达到可供利用的条件。四、严格临时用地监管(一)严格用途管制。临时用地经批准后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不得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临时用地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定,防止水土流失和诱发地质灾害,注意保护生态环境。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申请单位应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有关规定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并落实防治措施。(二)加强日常监管。各区(市)县局是临时用地监管的责任主体,要结合实际细化工作制度,加
6、强临时用地批后使用监管,现场划定确认所批准的临时用地使用范围和位置,杜绝超范围使用或擅自调整位置。不定期对本辖区内临时用地情况开展动态巡察,及时制止临时用地使用中出现的各类违法行为;督促申请单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全面收集、完整统计、妥善保存临时用地报批、使用、收回等相关数据和信息。(三)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临时用地超出复垦期限未完成复垦等行为,各区(市)县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使用单位,在违法违规行为未依法处理完毕的情
7、况下,其新的临时用地申请不再受理。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依法依规发起失信联合惩戒并将结果反馈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经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纳入成都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四)主动接受监督。项目施工期间,临时用地使用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临时用地批准文件。各区(市)县局应当在临时用地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将临时用地的批准文件、合同以及四至范围、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影像资料信息等传至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完成系统配号,并向社会公开临时用地批准信息。本通知自2022年5月9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执行过程中若因国家、部、省政策调整,按最新政策规定执行。特此通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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