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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水利科技经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激发水利科技工作者的创造性和创新活力,严格规范我省水利科技项目经费管理使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水利实际,特修订本办法。第二条省水利厅职责对全省水利科技经费履行归口管理职责。第三条项目推荐单位职责各项目推荐单位(简称推荐单位)对其推荐立项的项目经费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第四条项目承担单位职责(一)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二)按任务书执行项目经费预算。(三)负责项目经费核算。(四)及时报告项目预算执行中的问题。(五)接受有关部门对预算执行的巡视、检查和审计等。第五条省水利科技经费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水利新技术、新产品、新
2、工艺、新结构、新材料研发与引进、科研成果转化应用与推广的专项补助资金,以及水利项目前期费用、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费用中用于开展科技攻关的资金。水利科技项目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第六条直接费用:指直接用于水利科学技术研究、应用或者推广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二)业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
3、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三)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扩大劳务费开支范围。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不含商业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扩大重大创新平台和人才项目劳务费开支范围,外国专家引进费可在劳务费中列支。财政供养人员不得列支除专家咨询费以外的劳务费。第七条间接费用: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
4、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一)间接费用采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其中:500万元以下的部分比例不超过3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比例不超过2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比例不超过20%o间接费可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二)项目中有多个单位的,间接费用在总额范围内按各自项目经费占比分配。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
5、关费用。第八条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的规定,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根据承担研究的合理需要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直接费用中除单价为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科目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应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牵头承担单位经费预算应不低于该项目省拨经费的50%。第九条经费预算随同科技项目申报书报送省水利厅。第十条省水利厅组织对申报的水利科技项目进行立项评审,并根据年度资金规模、项目资金需求和研究进度等情况合理确定补助资金额度,一年或分年安排。第十一条下放预算调剂权。在保证项目正常执行和总预算不变的前提下,设备费预算额增减、
6、内部结构调整、设备购置变化等设备费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要统筹考虑现有设备配置情况、水利科技项目实际需求等,及时办理调剂手续。除设备费外的其他费用调剂权全部由项目承担单位下放给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水利科技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第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对项目经费收支进行专项核算,按照支出预算明细控制开支,保证专款专用。有配套经费的应按进度落实到位。严禁使用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第十三条属于政府采购目录的货物和服务,应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不得随意自行采购。采购进口设备、变更采购方式和采用单一来源的,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7、,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第十四条在项目实施过程期间出现项目计划任务调整、项目负责人变更或调动单位、项目名称变更、项目延期、项目终止等影响经费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报省水利厅批准。第十五条完善水利科技经费拨付机制,改进财务报销管理及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方式,为水利科技人员减负松绑。(一)加快经费拨付进度。项目牵头单位要根据项目负责人意见,30日内将经费拨付至项目参与单位。(二)改进结余资金管理。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水利科技项目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
8、资金使用进度。(三)改进财务报销管理方式。项目承担单位因科研活动实际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等,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据实报销。允许项目承担单位在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野外考察、数据采集等科研活动中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实行包干制,由出差人员统筹使用。(四)改进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方式。为完成科研项目任务目标,从水利科技项目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按业务类别单独管理,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要求限制。第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任务书规定完成日期后30日内,在认真清理账目、正确计算项目实际
9、成本和保证账表一致、账实相符基础上,全面分析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编制项目财务决算报表和经费使用情况。对于省拨经费3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单独进行财务审计。项目申请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提交项目经费决算报告,省拨经费3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应当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经费审计报告。第十七条项目经费决算报告的主要内容:(一)项目任务书下达的经费预算情况(若有调整,应附相应证明材料);(二)项目经费收支情况;(三)项目经费决算表;(四)项目相关分析及说明。第十八条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验收:(一)编报虚假预算;(二)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三)列支与本项目任务无关的支出;(
10、四)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违反规定转拨专项经费;(五)虚假承诺其他来源资金;(六)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弄虚作假,转移、套取、报销专项经费;(七)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八)设置账外账、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等;(九)使用专项经费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十)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第十九条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于1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形成固定资产的设备设施,应将实物移交到资产使用单位。同时财务上办理资产入账或移交手续。第二十条项目的预算、决算及经费的管理使用情
11、况和绩效评价结果,纳入省水利厅科研项目数据库统一管理,作为对项目承担单位及责任人进行信用记录、信用评价和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第二H一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自觉接受审计、财政、水利厅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组织的监督检查工作。自行制定水利科技项目绩效管理制度,加强绩效管理,提高水利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益。第二十二条项目推荐单位应加强项目经费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及制度建设、专项经费会计核算、项目预算编制与执行、资产购置与管理、项目财务决算编制及财务验收制度等的执行情况。通过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采用巡视检查、专项审计、财务验收、绩效评价、受理举报等多种方法,对水利科技专项经费实施监督。第二十三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项目承担单位和个人违反科研经费管理使用的行为,按规定采取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取消项目承担者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开。第二十四条单位自筹或其他水利项目中用于开展科学研究的资金参照执行。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