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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一条为督促和指导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责任意识,规范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品生产经营主体是指湖南省范围内获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含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食品经营者。第三条鼓励各类食品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充分发挥行业优势,积极组织开展规定和本办法的宣
2、贯,引导并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及本办法的要求履行以下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二)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建立并落实本单位的食品安全责任制,加强供货者管理、进货查验、生产经营过程控制和出厂检验等工作。(三)按规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结合实际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及时消除食品生产
3、经营过程中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四)主动接受和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自查和整改落实情况。(五)配合履行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职责,对属地督导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鼓励签订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承诺书。(六)获证食品生产主体因季节性或其他原因停产半年以上的,恢复生产时应当向负责实施日常监管的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七)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应按照食品安全法和规定要求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除应具备规定第六条要求的食
4、品安全管理能力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主体配备的食品安全总监,应当按职责要求直接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二)用餐人数500人以上的学校食堂、用餐人数300人以上的托幼机构和幼儿园食堂,应明确学校、托幼机构和幼儿园的负责人为食品安全总监。各类学校食堂、托幼机构和幼儿园食堂应明确学校、托幼机构和幼儿园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为食品安全员。食堂委托或承包经营的,受委托或承包经营方应按照规定配备食品安全员。(三)特殊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配备按有关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等规定执行。(四)食品生产主体(不含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大中小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主体、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
5、送单位、用餐人数200人以上的学校食堂、用餐人数100人以上的托幼机构和幼儿园食堂、用餐人数1000人以上的单位食堂、连锁销售和餐饮服务企业总部等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应通过下发文件或任命书、聘书等形式明确。第六条鼓励大中型食品生产企业,大中型餐饮服务企业、连锁餐饮企业总部,大中型食品销售企业、连锁销售企业总部和上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总部配备的食品安全总监,具有食品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2年及以上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其它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3年及以上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经历。鼓励食品生产主体(不含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大中小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主体、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
6、送单位、用餐人数IOOO人以上的单位食堂、连锁销售和餐饮服务企业总部及其分支机构配备的食品安全员,具有食品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具有1年以上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经历。第七条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应根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食品生产经营实际状况,细化制定食品安全总监职责和食品安全员守则,明确各自工作职责,并按照职责和守则要求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考核。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应当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教育培训和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建立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激励机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九条食品生产经营主
7、体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食品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意见和建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发现有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提出停止相关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等建议,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风险隐患。第T一条食品生产主体(不含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结合生产食品类别、管理水平、设施设备、生产工艺、风险等级等情况细化制定本单位的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大中小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主体、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用餐人数200人以上的学校食堂、用餐人数100人以上的托幼机构和幼儿园食堂、用餐人数IOO
8、O人以上的单位食堂、连锁销售和餐饮服务企业总部应依据规模、所经营的食品类别、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状况、经营条件、风险等级等情况细化制定本单位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前款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应根据生产经营的条件、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等情况变化适时调整和更新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第H一条食品生产主体(不含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大中小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主体、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用餐人数200人以上的学校食堂、用餐人数100人以上的托幼机构和幼儿园食堂、用餐人数IoOo人以上的单位食堂、连锁销售和餐饮服务企业总部应结合实际,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并通过全省统一信息化平台上传风险
9、管控情况:(-)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食品安全员应根据本单位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每日开展检查,排查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形成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应明确具体责任单位、责任人,立即采取防范及整改措施,并按照程序及时上报食品安全总监或者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能够立即整改的,应整改到位;现场不能立即整改的,应明确整改期限,在后续日管控检查中跟踪整改落实情况;未发现问题的,也应当予以记录,实行零风险报告制度。(二)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食品安全总监或食品安全员,应每周至少组织1次风险隐患排查,结合日管控、现场排查及其他食品安全信息来源等情况,对本周食品安
10、全管理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分析本周日管控落实情况,研判食品安全管理及风险状况,形成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上报主要负责人。对频繁发生或者存在较高食品安全风险的问题,食品安全总监或食品安全员应组织研究制定相应的纠正预防措施,指导督促相关责任部门、责任人落实整改措施。(三)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主要负责人应至少每月听取1次食品安全总监或食品安全员工作汇报,总结本月食品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检查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对下月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成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第十二条鼓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微型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等其他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参照口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的要求,结合实际,开展食品安
11、全自查,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第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应当按规定将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人员的设立、调整情况和食品安全总监职责食品安全员守则,以及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报告等履职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保存时限不少于2年。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通过全省统一信息化平台进行变更。第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主体按规定组织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主要为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等,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40学时。培训记录应存档备查,保存时限不少于2年。食品生产经营主体按规定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主要为食品安全基础
12、知识和岗位技能,主要从业人员每年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40学时。培训记录应存档备查,保存时限不少于2年。食品生产主体(不含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大中小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主体、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用餐人数200人以上的学校食堂、用餐人数100人以上的托幼机构和幼儿园食堂、用餐人数1000人以上的单位食堂、连锁销售和餐饮服务企业总部应制定年度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计划,组织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和从业人员进行考核。第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主体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监督抽查考核由负责日常监督检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进行,抽查考核不合格的,可在15个工作日内申请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食
13、品生产经营主体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第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岗位,逐步普及使用电子健康证明。第十七条鼓励食品生产主体(不含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大中型餐饮服务主体、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各类学校食堂、托幼机构、幼儿园食堂推行关键岗位可视化监控,并将监控视频接入全省统一信息化平台,逐步引导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小微型餐饮服务主体等其他食品生产经营主体推进可视化非现场监管。第十八条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建立食品安全追
14、溯体系,委托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定期对本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第十九条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应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监督检查结果记录等食品安全信息在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进行公示,鼓励使用电子形式公示。第二十条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结合日常监管工作,组织开展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落实规定和本办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食品生产经营主体未按规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一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大型食品仓储企业、
15、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品展销会举办者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参照本办法要求,制定农村集体聚餐、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食品小摊贩等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规模大小划分标准依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执行。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湖南省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实施办法政策解读2023年9月12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湖南省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下称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现就办法相关内容解读如下:一、办法的起草背景2023年9月22日总局出台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下称规定),但从规定实施情况来看,尚存在主体责任的要求分散、分类要求不明晰、企业外的其他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落实主体责任不明确等问题,导致基层和企业理解执行政策有偏差。按照规定第二十一条授权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市场监管局组织起草了办法,进一步整合和细化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有关规定,明晰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配备、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等工作要求,推动规定在我省落地落实。二、办法的适用范围办法适应于湖南省范围内获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含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