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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光渔光林光农光用地政策汇总随着光伏项目的年新增装机规模快速增加,中东部地区光伏项目的土地问题越来越突出。中东部地区,地面电站主要以“光伏+”的模式开展,包括光伏+农业、光伏+渔业、光伏+林业、光伏+牧业等等。2023年底以来,自然资源部、水利部、林草局等部级及下属省级管理机构,出台了新的“光伏+”项目的用地政策。可以明显感觉到,对“光伏+”项目用地管理更加严格。未来此类项目推进过程中,要特别注意用地政策的变化动向!本文对近期出台的一系列“光伏+”相关的用地政策进行了梳理一、自然资源部对光伏项目用地的整体要求1、历史遗留光伏项目处理2023年8月16日,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要求严守自然生态安全边界。文件提出:有序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零星分布的已有水电、风电、光伏、海洋能设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管理,严禁扩大现有规模与范围,项目到期后由建设单位负责做好生态修复。确需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国家重大项目范围包括:;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认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2、自然资源部:公示光伏用地控制指标行标2023年12月5日,自然资源部公示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行业标准报批稿。文件规定总体用地、光伏方阵、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集电线路及场内
3、道路用地指标。用地控制指标中控制因素分为4个,分别为:地势条件、安装类型、场址经纬度、组件转换效率。二、海上光伏项目1、福建省:实施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2023年8月2日,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用地用海要素保障全力稳经济大盘的通知,提出:对兼容性高的渔光互补、深远海养殖、海洋牧场等项目,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生态保护红线等管控要求及保障渔业生产、用海主体协调一致的前提下,支持实施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2、山东:明确海上光伏项目海域面积计算、征费方式2023年9月30日,山东省海洋局发布关于推进光伏发电海域立体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提出:D海域征地面积的确定:桩基固定式海上光伏发电项目
4、中的桩基和光伏方阵,用海方式为透水构筑物用海,用海范围以项目最外侧光伏板垂直投影外扩10米为界;当光伏方阵垂直投影的外缘线距离最近的围海养殖、盐田的堤坝不足10米时,以堤坝内侧坡脚线为界。项目中的海底电缆,用海方式为海底电缆管道用海,用海范围以海底电缆外缘线向两侧外扩10米为界。2)光伏+渔业等复合使用海域的计费方式:应按实际用海类型、方式、面积、使用年限及所在海域的使用金征收标准,分别计征海域使用金。3、浙江:出台海上光伏项目详细控制要求!2023年12月5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规范光伏项目用海管理的意见(试行),意见提出,支持海上光伏健康有序发展,明确光伏项目用海控制指标,做好光伏项
5、目用海保障。光伏阵列离岸距离。控制值为距离人工岸线不小于100米,距离自然岸线不小于200米;若同时涉及两种情形,则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控制要求。光伏阵列垂直投影面积总和占项目用海总面积的比值不超过65%。光伏项目用海总面积包含光伏阵列、逆变箱、集电电缆、检修通道、消浪设施、升压站等主体工程使用的海域面积及其他预留空间。光伏工程桩基面积比。指光伏工程的桩基占用海域面积总和占项目用海总面积的比值。控制值为不超过1%。提倡光伏板下缘距离滩涂面的高度一般不小于4米,光伏桩基南北向间距一般不小于6米,东西向间距一般不小于4米。意见还提出:同一光伏项目,不得化整为零、分散审批。光伏项目海域使用权
6、到期后,如不续期,应按规定及时清理用海设施,恢复海域原状。三、光伏+渔业、水面项目1、水利部文件2023年5月25B,水利部印发水利部关于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的指导意见,文件提出:光伏电站、风力发电等项目不得在河道、湖泊、水库内建设。百土K身,尚盯J每通知公示政务*中共中央国锯应文件。府(十公分水利都公,IB大会汉信生*JttKrrtJ1*政第北现,诩!源洪水利部关于那强河湖水域岸法空直管控的指导蔡见2023-05-2518:33:X*J(SrTe10面Km1gan(&.bvf-,如用(率务)斤:G)rwfSF.*r?),r3住曲S虎月温EXSGsg*塞W.=5M1*X,*353.U次一至
7、3CW,三通W1CW5?主Wttk!W-Wvi是;S=X!:1.,:产BSfXT,.,*ittWtVtt习用而力历二.同”.一MW1*j*.便闻。,空W.OS友即岫帚与东,的与电如胸忆H苏同叱2MWk也人次3备2中NE=K5早,;水宅FW*:f*:ZW!BttWO!&-iM9文件原文如下。(五)严格管控各类水域岸线利用行为。河湖管理范围内的岸线整治修复、生态廊道建设、滩地生态治理、公共体育设施、渔业养殖设施、航运设施、航道整治工程、造(修、拆)船项目、文体活动等,依法按照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或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事项办理许可手续。严禁以风雨廊桥等名义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开发建设房屋。城市建设和
8、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光伏电站、风力发电等项目不得在河道、湖泊、水库内建设。在湖泊周边、水库库汉建设光伏、风电项目的,要科学论证,严格管控,不得布设在具有防洪、供水功能和水生态、水环境保护需求的区域,不得妨碍行洪通畅,不得危害水库大坝和堤防等水利工程设施安全,不得影响河势稳定和航运安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实际依法依规对各类水域岸线利用行为作出具体规定。并在官方解读进一步解释:近年来,一些地区人为束窄、挤占河湖空间,过度开发河湖资源等问题仍然存在,与水争地的发展方式尚未根本转变,河湖内建设光伏发电项目、以风雨廊桥名义开发建设房屋建筑、河道内存在大量耕地甚至种植高秆作物影响行洪安全等新问
9、题不断出现。五、对于河湖管理范围内的光伏发电和风力发电项目,做出如何规定?近年来,在国家推动落实碳达峰碳中和、能源结构调整的大背景下,一些地方在河湖内建设光伏、风力发电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明确,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光伏和风电项目的建设,应坚持依法依规,不能逾越防洪安全底线。为了维护河湖水域岸线空间完整,保障防洪、供水、生态安全,指导意见依法明确,光伏电站、风力发电等项目不得在河道、湖泊、水库内建设。同时,统筹发展和安全,考虑国家能源结构优化调整的需要
10、,对光伏电站、风力发电等项目建设不搞一刀切,对于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周边区域、水库库汉等水域岸线空间,各地可以此类项目对防洪和生态安全的实际影响进行研究。要坚持科学论证,严格管控,不得布设在具有防洪、供水功能和水生态、水环境保护需求的区域,不得妨碍行洪通畅,不得危害水库大坝和堤防等水利工程设施安全,不得影响河势稳定和航运安全,并依法履行相关审批手续。2、省级水利部门文件2023年5月27日,江西省水利厅办公室下发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内光伏电站和风力发电项目排查整改工作的通知,要求:为贯彻落实水利部要求,进一步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请各地立即组织开展河道、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光伏电站和风力发电项
11、目排查工作,并对问题项目按照指导意见要求予以整改相关排查整改工作台账。mmi赣水办建管函202329号江西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内光伏电站和风力发电项目排杳整改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水利局,赣江新区社发局:近日,水利部印发关于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光伏电站、风力发电等项目不得在河道、湖泊、水库内建设.在湖泊周边、水库库汉建设光伏、风电项目的,要科学论证,严格管控,不得布设在具有防洪、供水功能和水生态、水环境保护需求的区域,不得妨碍行洪通畅,不得危害水库大坝和堤防等水利工程设施安全,不得影响河势稳定和航运安全.为贯彻落实水利部要求,进一步加强河湖
12、水域岸线空间管控,请各地立即组织开展河道、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光伏电站和风力发电项目排查工作,并对问题项目按照指导意见要求予以整改.相关排查整改工作台账于6月30日前报送省水利厅。联系人:厅建管处2023年H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下发内蒙古自治区河湖保护和管理条例,文件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十四条提出:光伏电站、风力发电等项目不得在河道、湖泊、水库内建设。在湖泊周边、水库库汉建设光伏、风电项目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严格管控,不得布设在具有防洪、供水功能和水生态、水环境保护需求的区域。违反上述规定,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四、
13、光伏+林业项目1、国家林草局文件2023年5月17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森林资源管理司下发关于开展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书面调研的函,要求各单位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政策问题提出:(一)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管理应当遵循的原则(二)划定光伏电站建设禁建区的建议(三)划定光伏电站建设限制区的建议(四)根据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与国土“三调”融合成果,划定光伏电站建设及光伏电池阵列使用林地的地类限制范围,结合新技术的应用,重点研究“林光互补”用地模式的允许范围、技术要求与用地政策(五)光伏电池阵列内检修道路、箱变和集电线路等的使用林地管理政策(六)引导提高建设标准、施工工艺和新材料、新技术应用,节
14、约集约使用林地的建议(七)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的其他措施。同时,1)根据单位装机容量用地面积标准和光伏电站发展规划,预测各地“十四五”期间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需求数量和主要建设区域。2)提出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后续管理问题光伏电站运营期,加强光伏电池阵列租赁林地的管理建议。家林业和草原局司局函资综函202331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森林资源管理司关于开展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国圻调研的函山西、内蒙古、湖南、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新整自治区(省)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为认真做好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15153号)的修订完善工作,我司决定开展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书面调研
15、,并拟定了调研提纲(见附件)。现请你单位结合提纲要求,安排专人负责,认真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形成内容全面、分析透彻、切合实际的书面调研报告,特别是对“林光互补”等政策提出建设性意见。请于6月10日前将调研报告及相关成果报送我司。联系人:电话:0108410邮箱:Iij附件:调研提纲国家林业管理司附件一、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情况(-)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管理情况“十三五”期间,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管理的主要工作:包括审核审批的项目数,永久和临时使用林地面积.采用林光互补模式建设的光伏项目数量、面积.取得的成绩和经脸.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解决问题的对策措施和政策定议等。(二)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15)153号)和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复函(林资发201662号)等2个文件执行情况1 .禁止区域划定情况;2 .限制区域划定情况;3 .禁止光伏电站的电池组件阵列使用林地的地类情况;4 .“林光互补”用地模式的执行情况Q二、关于光伏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