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大学科研机构管理暂行办法.docx
《济南大学科研机构管理暂行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济南大学科研机构管理暂行办法.docx(7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济南大学科研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科研机构管理,促进科研力量的整合,更好地推进我校学科建设、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等工作,实现基地、人才、项目三位一体的高水平科研工作组织模式,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济南大学科研机构分为省(部)级以上科研平台和一般科研机构两大类。第三条省(部)级以上科研平台,是指依托济南大学建立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部共建实验室、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山东省重点实验室和山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山东省人文社科研究基地(以下称科研平台)。第四条一般科研机构,是指依托学院建立的校地(校企)共建研究所(院)或中心(以下称合办机构)、
2、学院设立的研究所(院)或中心(以下称校内机构)以及由山东济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代表学校参与(股)成立从事科研开发和服务的经营性研究机构(以下称经营机构)。第二章科研机构的设立第五条根据学科特色和学院学科建设规划的需要,依托学院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设立科研机构,科技处、社科处(以下统称科研管理部门)负责接受研究机构的申请与备案,经学校批准后设立。第六条一般科研机构的设立条件:(一)有明确、稳定的科研方向,研究方向特色鲜明,或研究领域为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所急需,对推动学科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或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在国内同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地位。(二)有学术造诣较深、学风正派、富有开拓精神和组织领导能力的
3、学术带头人,科研机构负责人(所长/主任)必须是我校具有高级职称的在职人员,科研机构应具有一支科研实力强、结构合理的人才队伍。(三)有比较稳定的科研经费支持和科研任务。机构设立申请之前的三年内,科研经费到账额不低于50万元(自然科学类)/10万元(人文社会科学类);合办科研机构,校外方首次到位投资不低于10万元,合作期内企业资助的研究所(院)或中心日常经费不低于5万元/年。(四)一般应有固定工作地点,有可利用的设备和图书资料等,能为持续、稳定地进行科学研究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五)合办机构设立时,依托学院必须会同共建单位对设立科研机构进行充分协商与论证,并签订共建协议。(六)跨学院设立的一般科研
4、机构,须由各方签订共建协议。第七条一般科研机构的设立程序:(一)由拟设立科研机构的学院填写济南大学科研机构建立申请表并签署意见,连同可行性论证报告,报送科研管理部门。(二)每年5月底和11月底分别集中受理校内科研机构审核备案事宜,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申请材料的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进行登记备案。第八条科研平台的立项申请阶段,应由学科建设与发展处进行宏观布局,依托学院根据上级有关部门要求申请设立,并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上报。第三章科研机构的管理第九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科研机构的具体管理。第十条科研机构所依托的学院是科研机构实施机构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其主要职责包括:将科研机构列入学院重点建设和发
5、展规划,并落实科研机构运行的条件;负责推荐(或聘任)科研机构负责人;配合科研管理部门做好对科研机构的验收、评估等工作。第十一条科研机构实行主任(所长)负责制。主任(所长)对该科研机构的业务、行政等工作全面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二条学校对依托优势学科、发展前景较好的一般科研机构,经依托学院申请,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学科建设与发展处组织论证,学校给予一定的人员编制和预算支持。第十三条对于近三年科研经费累计达到IOo万元以上(人文社科研究基地达到20万元以上)的科研平台,经平台负责人申请,科研管理部门核准并报学科建设与发展处备案,可实行校内相对独立的运转模式,逐步成为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第十四条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济南 大学 科研机构 管理 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