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关于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信用监管的通知(202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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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水利厅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信用监管的通知苏水规(2023)1号各设区市水利(务)局、发展改革委:为深入贯彻江苏省社会信用管理条例,认真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服务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23)44号)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取用水监管工作的通知(办资管函(2023)887号),建立健全我省水资源领域信用监管体系,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现就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信用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水姿源开发利用信用监管体系建设进入新发展阶段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生态文明建设都对水资源开发利用提出
2、了新的更高要求。近年来,我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重要讲话指示批示要求,切实强化水资源开发利用监管,工作体系不断完善,工作成效日益显现。但仍存在取用水行为不规范的情况,需要借助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规范我省水资源开发利用秩序。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部门,高度重视水资源开发利用信用监管工作,加快建立科学高效的水资源开发利用信用监管体系,规范我省水资源开发利用秩序,提高水资源集约节约安全利用水平。二、明确水资源开发利用信用监管重点针对我省现阶段水资源开发利用监管工作实际,按照突出重点、抓住关键、依法依规的指导思想,组织推说言用监管体系建设。取水
3、单位或者个人存在违反水法the法统计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等规定取水,并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者纳入裁判文书等行为,应当纳入水资源信用监督范围,依法依规进行失信行为认定和惩戒。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未依法依规取水的行为1取用水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2 .取用水单位或个人年度取水量超过取水许可总量、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条件取用水、取水许可证逾期未办理延续手续取水的;3 .取用水单位或个人及其委托的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4 .取用水单位或个人在
4、依法停止取水后,未按规定封填地下水取水工程的,疏干排水项目未按规定办理取水许可申请和报备的;5 .取用水单位或个人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6 .取用水单位或个人拒绝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二)未足额缴纳水资源费的行为1取用水单位或个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2 .取用水单位或个人拒不执行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收费的。(三)未依法安装取水计量的行为1取用水单位或个人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的;3 .取用水单位或个人未按要求安装取水计量设施的;4 .取用水单位或个人的用水计量设施不符合水资源远程监控要求或者未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联网运行的;5 .取用水单位或个人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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