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调查中证据的收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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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调查中证据的收集一、书证的收集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字(包括符号、图画)。1、收集书证应当收集原件。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也可以是副本或复制件、节录本,但须由原件的保存单位或个人盖章、签名。2、收集书证采用提取会议记录、文件、个人记录、私人信件、介绍信、日记等方法。对可作为书证的私人日记、信件等原始材料,不得强行收集。涉及个人隐私的,应注意为其保密。摘抄或复印会议记录、个人记录、私人日记时。要注意连续性,节录材料不得断章取义。对已经散落或字迹模糊的书证,应采取裱糊、复印、拍照等保全措施。3、制作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时,制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附有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4
2、、书证被更改或有更改迹象的,提供者要作出合理解释,必要时应进行鉴定。5、要特别注意向违纪者所在单位党组织和有关部门收集书证,与案情有关的个人工作记录也应注意收集。收集的材料涉及国家机密的要履行一定的批准手续,并应注意保密。6、对于有关机关调取并移送的书证材料,必须经调查人员认真审核认定后才可作证据使用。同时,应由该机关加盖印章,注明出处。7、要结合其他证据系统分析已收集的书证,善于从已有书证中发现潜在的须调取的书证材料,进一步做好延伸取证工作。8、对书证的鉴别,要查清其原始制作人,是在何种情况下制作的,是否伪造,节录材料是否断章取义,所记载的内容有无差错,联系其他证据判断所取书证的真实性。书证
3、的副本、复制件、节录本等,经与原件核对无误时,具有与原件同等的证明力。二、物证的收集物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和痕迹。1、收集物证应当收集原物。在取得原物确有困难时,可将原物拍照、录像,但须注明原物来源及保存单位或个人。对原物拍照或者录像应当足以反映原物的外形、内容。2、收集物证应当采取适当方法。要促使被调查人交出物证,促使知情人愿意提供有关物证的线索或提交其持有的物证。对于一般物证,应当开列清单附卷,同时注明物证上的标签,注明年月日和开列清单人的姓名及调查人员、见证人签字;对于体积大,比较笨重,不能提取或不能随卷保存的原物应拍成照片归卷,并注明该物证封存的地点和保存单位;对于易于灭
4、失或易于变质的物证,应当立即用笔录、绘图、照相、录像等方法予以固定保存。3、拍摄物证的照片、音像制品时,制作人不得少于两人,并应附有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4、暂扣、封存涉案款物,应当填写暂扣、封存涉案款物呈批表,经案件检查部门或调查组负责人审核并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紧急或其他特殊情况,经案件检查部门或调查组负责人审核批准,可以先予执行,但应当在执行后补办报批手续。5、执行暂扣、封存涉案款物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行时应当与原物品持有人或保管人、见证人共同对暂扣、封存涉案物品当面逐件清点,当场填写登记表,分别由调查人员、原物品持有人或保管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原物品持有人或保管人无法或拒
5、绝签字或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当注明。6、对调查中收集的不易保存或易于灭失的证据,要采取技术手段及时做好转化固定工作。对暂扣的金银珠宝、文物古玩、字画及其他贵重物品,除当场摄影、摄像或制作谈话笔录外,要及时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结论书。7、调查过程中认定不是违纪违法所得的物品或不能证明违纪违法行为的款物,应按程序及时解除暂扣、封存措施。8、对于收集和扣押的物证,要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使用或损毁。9、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调查人员可以让受害人、证人和被调查人对与违纪有关的物品、文件进行辨认。辨认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辨认的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10、对于涉刑案件,要争取得到司法机关的
6、支持和配合,注意提请司法机关协助提取相关物证:Ih物证的鉴别。物证的照片、录像,经与原物核对无误时,具有与原物同等的证明力。无法与原物核对的复制品等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证据,只有在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时,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三、证人证言的收集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所作的陈述。1、要注意审查证人资格。证人必须是了解案件情况,能够辨别是非并能正确表达的自然人。证人不能指定、更换和替代。2、询问证人前,要事先了解证人与案件及其被调查人有无利害关系,了解证人的思想品质、心理素质、身体情况等,有针对性地制定谈话提纲和确定谈话要点,并确定适当的时间和地点。3、收集证人证言时,要对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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