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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建造合同管理与核算暂行办法(2012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执行建造合同准则的管理,规范预计总成本和预计总收入的确认,准确组织建造合同的会计核算,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一建造合同和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资产或者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数项资产而订立的合同。建造合同中的资产是房屋、道路、桥梁等建筑物和飞机、船舶、大型机械设备等资产。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工程项目。监理、设计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
2、四条建造合同签订后,应交存各单位及项目的经营部门和财务部门各一份。第五条建造合同的合并与分立应符合建造合同准则的合同合并与分立的条件。第六条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企业应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合同完工百分比的确定方法有如下三种:(一)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二)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工作量的比例;(三)已完合同工作的测量。公司对合同完工百分比的确定选择方法(一),即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第七条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应区别以下情况处理: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加
3、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应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费用,不确认收入。第八条经营部门负责测算、确定与调整建造合同预计总收入和预计总成本。第九条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实际成本、费用的核算,按月确认合同收入、合同成本、合同毛利,准确反映项目盈亏情况。第十条为准确描述建造合同核算过程中的预计总收入和预计总成本在不同阶段的具体含义,将相应的名称统一规定如下:不同阶段预计总收入名称预计总成本名称项目开工初始预计总收入初始预计总成本施工过程中(上期)当前预计总收入(上期)当前预计总成本项目竣工最终预计总收入最终预计总成本第十一条建造合同中合同收入由合同成本和合同毛利组成,具体构成
4、见附件一。第十二条建造合同的管理与核算严格按照流程A和流程B操作(流程A和流程B见附件二、附件三)。第二章预计总收入的确定及调整原则第十三条初始预计总收入的确定及审批项目经营部门根据与业主签订的合同中最初商定的合同总金额扣除暂定金(含暂定金性质的其他基金)和计日工等后的有效合同收入作为初始预计总收入。项目经营部门在开工次月15日之前将项目合同初始预计总收入和总成本确认表(见附件四)及其他相关资料上报各单位经营部门,各单位经营部门审核后在开工次月25日之前批复各项目经营部门。项目经营部门将经各单位经营部门审批后的项目合同初始预计总收入和总成本确认表在开工次月25日之前交项目财务部门一份,作为财务
5、部门账务处理的依据。第十四条对于监理费,如果业主通过我方支付,则应纳入合同的初始预计总收入,如果不通过我方支付,则应从合同的预计总收入中扣除。第十五条当项目因合同索赔和业主奖惩等增减合同收入时,项目经营部门应在取得业主的正式批复当季季末前15天调整合同预计总收入,并将预计总收入的详细调整资料(包括项目合同当前预计总收入和总成本确认表和业主批复资料复印件)上报各单位经营部门审批,各单位经营部门审核后在季末前5天批复各项目经理部。第十六条当合同变更增加合同收入时,按照谨慎性原则和配比原则,项目经营部门在发生变更的当季季末前15天填报变更工程预计收入和成本确认表(见附件五),并按以下公式确认预计总收
6、入。待取得业主正式批复后,应于当季按批复调整预计总收入。申报审批程序与第十五条规定相同。当前预计总收入二上期预计总收入-变更工程变更前预计收入+变更工程变更后预计收入变更工程变更后预计收入=预计可正常纳入计量清单批复的变更工程预计收入+不能按期计量的变更工程预计成本*80%第十七条当合同变更(如因清单内容变化,减少了工作量)减少了合同收入时,按照谨慎性原则,无需取得业主的批复,在当季季末前调减预计总收入,申报审批程序与第十五条规定相同。第十八条如果本季预计总收入与上一季度相比没有变动,项目经营部门只须向各单位经营部门报备项目合同当前预计总收入和总成本确认表(见附件六),不需报批。第十九条公司直
7、属项目部的预计总收入须报公司经营管理部审批。第二十条项目经理部以批复后的预计总收入作为按完工百分比确认合同收入的依据,没有得到各单位批复的预计总收入不能作为项目经理部进行账务处理的依据。第三章预计总成本的确定及调整原则第二十一条预计总成本是指从合同签订开始至合同完成止预计所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不包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其计算口径与主营业务成本一致。项目经营部门牵头负责预计总成本的编制,确保预计总成本的质量。第二十二条采取标后预算并上交管理费的项目,在确定预计总成本时,应进行调整还原,不得以标后预算成本直接转作预计总成本。预计总成本的编制依据:(一)合
8、同文件和设计图纸;(二)各单位下达的标后预算切块考核指标;(S)项目所在地人工、材料(包括甲供材料清单)和机械的市场台班单价;(四)工料机数量汇总表及分项工料机数量表;(五)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六)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工程类别分包单价数据库;(七)经各单位批准的项目分包方案;(A)进场审核后的工程量清单;(九)基础台账资料。第二十三条初始预计总成本的确定可采取如下两种方法:方法一:标后预算调整确认法以各单位编制的标后预算成本为基数,按预计总成本的范围进行调整,扣除税金、暂定金等,调整为预计总成本。方法二:施工预算或工程量清单估计确认法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按工程量及实地单价编制施工工程成本预算,计算
9、预计总成本。项目经营部门在开工次月15日之前将项目合同初始预计总收入和总成本确认表(见附件四)及其他相关资料上报各单位经营部门,各单位经营部门审核后在开工次月25日之前批复各项目经营部门。项目经营部门将经各单位经营部门审批后的项目合同初始预计总收入和总成本确认表在开工次月25日之前交项目财务部门一份,作为财务部门账务处理的依据。第二十四条当合同工程量及单价发生变化增加或减少了合同成本,则应对预计总成本进行调整。项目经营部门在预计总成本变化的当季季末前15天调整预计总成本,并将预计总成本的详细调整资料(包括项目合同当前预计总收入和总成本确认表、明细计算表、取费标准以及编制说明)上报各单位经营部门
10、审批,各单位经营部门审核后在季末前5天批复各项目经理部。第二十五条如果本季预计总成本与上一季度相比没有变动,项目经营部门只须向各单位经营部门报备项目合同当前预计总收入和总成本确认表(见附件六),不需报批。第二十六条对于变更工程的预计成本的确定变更已实施且业主已批复变更单价及变更金额的,项目经理部应分别计算预计收入及预计成本;变更已实施且业主未批复变更单价及变更金额的,项目经理部应计算预计成本,并按预计成本的80%计算预计收入;变更未实施且业主未批复变更单价及变更金额的,项目经理部不需考虑预计收入及预计成本。变更后预计总成本按如下公式计算:当前预计总成本二上期预计总成本-变更工程变更前预计成本+
11、变更工程变更后预计成本变更工程变更后预计成本=预计可正常纳入计量清单批复的变更工程预计成本+不能按期计量的变更工程预计成本第二十七条公司直属项目部的预计总成本须报公司经营管理部审批。第二十八条项目经理部以批复后的预计总成本作为按完工百分比确认合同成本的依据,没有得到各单位批复的预计总成本不能作为项目经理部进行账务处理的依据。第四章关于分包合同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业主指定分包各单位承接的合同中,如果有部分工程被业主指定分包,并且不通过我方统一结算的,在确定合同总收入时,应将扣除这部分合同金额后的收入作为合同总收入。相应地,合同预计总成本也不包括这部分指定分包合同的预计总成本。如果被业主指定分包的分项
12、工程通过我方统一结算(即统一向业主出具发票,向税务部门代缴税金),在确定合同总收入时,则不扣除这部分合同金额,相应地,合同预计总成本也包括这部分指定分包合同的预计总成本。指定分包合同的预计总成本是指扣除收取管理费和代扣代缴的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后的金额。第三十条项目组织分包项目实施分包,必须签订分包合同,项目经营部门在确定分包合同预计成本时,应以项目经理部与分包商签订的合同金额为依据(不含收取的管理费和代扣代缴的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如果由于情况的变化,需要修订分包合同,分包预计总成本也要做相应的调整。第三十一条分包与自营的界定项目进场后,要及时进行策划,拟定分包实施方案。一般以综合单价(包括工
13、料机费用)承包方式的按分包产值处理,以劳务单价和单纯设备租赁承包等方式的按自营产值处理。相对应的成本按分包成本与自营成本处理。第三十二条项目经理部应严格按公司对分包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签订分包合同,不允许有工程数量、合同金额和付款期限等不确定事项的开口合同,更不允许不签分包合同先进场施工的情况存在。第三十三条除业主指定分包合同外,项目经理部分包的工程,无论何种情形,都应纳入整体合同作为一个合同处理,不能擅自进行合同的分立和合并。项目签订的所有分包合同,应交存项目经营部门和财务部门各一份。第三十四条各项目经理部与分包单位要按月办理工程结算,及时准确地归集成本费用,不得延期。第三十五条项目经营部门每
14、月25日前按不同的分包合同和分包单位向财务部门提供分包工程结算单。第五章合同收入的确认与计量第三十六条执行建造合同核算时,期间合同收入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完工百分比采用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预计合同总成本的比例计算。第三十七条合同收入包括合同初始收入、变更收入、索赔款收入和奖励款收入等,上述款项在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时才能确认为合同收入。第三十八条合同收入的确认与计量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预计总收入X完工百分比)-上期已确认的累计营业收入完工百分比二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预计总成本上期已确认的累计营业收入二上期累计合同毛利+上期累计合同成本上期已确认的累计营业收入应同上期的“工程施工”科目的
15、帐面余额一致。项目财务部门确认收入时,要填制建造合同收入和成本计算表(见附件七),并随同项目经营部门提供的项目合同当前预计总收入和总成本确认表,作为帐务处理的依据。第三十九条合同收入的确认是指营业收入的确认,应正确区分工程结算收入与营业收入之间的关系。工程结算收入是业主根据工程的进度,按工程合同条款规定支付给施工单位的款项,按照业主批复的计量支付证书确认,在“工程结算”科目中核算;营业收入是按照会计制度要求根据收入确认原则确认的会计期间收入,按照当期的完工百分比计算确认,在“主营业务收入”科目中核算。两者的依据不同,因而数量也会产生差异,但当工程最终完工时,两者累计确认的数量应当一致。第四十条项目经营部门按期及时向项目财务部门提供业主批复的计量支付证书,财务部门据此进行“工程结算”的核算。第四十一条项目财务部门进行工程结算时,必须以业主批复的计量支付证书为依据,没有支付证书不得进行工程结算的账务处理。第四十二条各项目每季末和年末必须组织未完施工盘点,将盘点表随同统计产值报表交项目财务部门各一份。第四十三条各项目经理部财务部门应根据统计产值报表和项目未完施工盘点表与按建造合同确认的收入进行比较分析,相差较大的项目,应在财务报告中进行重点说明,分析产生的原因。第四十四条项目完工后,如仍有合同收入发生,可直接计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