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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地方性法规技术规范【法规类别】人大立法【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00.04.18【施行日期】2000.04.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位阶】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地方性法规技术规范(2000年4月18日广州市第H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主任会议审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根据法律草拟技术惯例和本市地方立法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地方性法规草拟技术,是指法规各组成部分的安排和语言运用的方法。第三条本市地方性法规文本的草拟,适用本规范。第四条法规文本的草拟,应当遵循结构严谨、层次分明和语言准确、简明、通俗的原则。第二章一般规范第五条
2、法规的标题,由本市行政区的名称、法规主题和法规类别名称依次构成。第六条法规的主题,应当集中反映法规的基本内容,一般使用名词性的词表述,不使用副词、代词等词类表述。第七条地方性法规应当视主题内容及其属性,分别使用条例、规定、办法的类别名称。其使用原则是:(一)国家或者省尚未有相同主题的法律、法规,本市先行制定的法规,一般用“条例”的名称;(二)国家或者省己有相同主题的法律、法规,需要根据本市具体情况作出某一方面的补充规定而制定的法规,一般用“规定”的名称;(三)国家或者省己有相同主题的法律、法规,需要结合本市实际加以具体化而制定的法规,一般用“办法”的名称。法规类别名称的前面,不使用“暂行”一词
3、;使用“规定”为类别名称的法规,不使用“若干”一词。第八条法规的标题下,应当使用括号设置题注。题注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时间、批准机关、批准时间、公布机关、公布时间;(二)题注中的各个句子之间应当使用一个空格分隔,不使用标点符号;(三)句子中表示日期的部分,前置于句首。修订法规的题注,还应当载明:修改决定通过的机关与时间、批准的机关与时间以及公布施行的时间;多次修改的,应当将各次修订的前述内容分段载明。第九条法规的内容,一般按照总则、分则和附则三部分编排;法规的总则与附则可以明示或非明示的方式表现,法规的分则一般不以明示的方式表现。总则主要包括:立法目的和根据、适用
4、范围、调整相关社会关系的基本原则、执法主体以及其他总括性的规定。分则主要包括:法规所调整社会关系的主体的行为规范、权利义务关系、管理工作程序以及法律责任等。附则主要包括:生效时间及相关法规、规章废止的宣告等。第十条法规内容的层次,按章、条、款、项、目的顺序编排。章、条、款、项、目的设立,应当注意内容的隶属关系和层次性。章、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示;款不编序号,以自然分段的形式表示;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示;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示。第十一条法规根据内容的繁简,确定设章或者不设章。设章的法规,各章应当有相对独立的内容;章与章之间的顺序与联系应当符合逻辑;各章条文一般不少于两条
5、;各章应当设立标题。各章的标题应当概括反映全章的主要内容,文字组合在不影响内容概括的前提下注意前后和谐,不使用标点符号。对违法行为追究责任设置专章的,统一以“法律责任”为标题。第十二条条的设立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每个条文内容应当有相对的独立性和完整性。(二)一个条文只规范一个内容,不宜规范几个不同的内容;(三)同一个内容,一般只规定在一个条文里,不宜分散到几个条文作出规定;(四)同一章各条的内容,应当按照从一般到特殊、从抽象到具体、从共性到个性的顺序编排。第十三条条的内容有超过两层意思需要表述时,应当分设若干款,但一般不超过四款。款的设立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各款的内容应当具有相对独立性
6、和完整性;(二)一款只表述条中的一层意思;(三)同一层的意思只表述在同一款中。第十四条项与目的设立,与设立款的要求相同;条文中除最后一项或者一目的末尾使用句号外,各项、目的末尾一般使用分号。第十五条法规中的名词解释,应当按照有利于内容明晰和结构紧凑的原则安排。涉及法规标题主题的名词解释,应当在总则中的立法目的与依据条文的后面、适用范围条文的前面安排。对法规某部分内容作出界定的名词解释,如果需要作出解释的名词出现在章的标题之中的,应当在该章的首条安排;出现在条文中的,可以在该条的最后一款安排。涉及法规整体内容的名词解释,词条不多的,可以在总则或者附则中安排;词条较多的,应当在附则中安排。第十六条
7、法规应当使用国家标准的语言文字。能够使用“应当”、“可以”、或者”等双音节词的,不要使用“应”、“可”、“或”等单音节词。对行为规范,应当避免使用提倡性、号召性和模糊性用语。第十七条法规使用的比例数、百分数、日数、年龄数、计量数等,应当使用汉字。但对日期的表述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法规中数字后面使用“以上”、“以下”的,均含本数。法规中规定的日数,均为工作日。第十八条条文中一般不使用括号,规范的主体或者事项也不宜简称或者注释,应当将其内容直接表述出来。第十九条法律规范主要包括: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援用性规范和委任性规范等。授权性规范,一般表述为:权利主体+“可以”或者“有权”+行
8、为;对行政组织的授权性规范,一般表述为:“由”+行政主体+行为,或者行政主体+“可以”+行为。义务性规范,一般表述为:义务主体+“应当”+行为,或者义务主体+“有”+行为+的“义务”。义务性规范,应当避免使用“必须”的关键词;确有必要使用的,一定要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禁止性规范,一般使用“禁止”或者“不得”的关键词表述,不使用“严禁”等形容词性的词组表述。援用性规范,一般表述为:“XX行为的,依照XX法第X条的规定处理”,或者XX法第X条的规定,适用于XX”;遇到与同位法或者上位法相同规定的内容需要规范的,应当避免照抄、照搬,尽可能采用援用性规范。委任性规范,一般表述为:“XX的标准,由XX另
9、行制定;地方性法规中除技术性较强的标准外,应当尽量不设定委任性规范。第二十条法规不宜规定下列内容:(一)行政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编制;(二)具体的行政性收费项目;(三)表达财税优惠政策或者明示财税政策倾斜,但上位法有规定的除外;(四)设定道德性规范;(五)引述下阶位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作为行为规范的依据;(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不应当由地方立法的事项。第三章具体规范第二十一条立法目的的表述,应当切合实际。不同层次的立法目的,应当按照由具体到抽象、直接到间接、由近到远的顺序表述。有上位法作为立法根据的,可以不表述立法目的。第二十二条“条例”的立法根据,一般表述为: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规
10、定”的立法根据,一般表述为:根据XX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办法”的立法根据,一般表述为:根据XX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法规不应当明示规章和政策性文件为立法根据;没有同一主题的上位法作为立法根据的,不宜表述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第二十三条法规适用的地域范围,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表述:(一)适用于市区的,使用“市辖区”表述;(二)适用于“市辖区”和县级市的,使用“本市行政区”表述。第二十四条法规一般应当设定一个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个别法规涉及两个以上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应当分别划定各自主管的职权。法规实施主管部门一般以虚写的方式表述,称:“XX行政主管部门”,不表
11、述主管部门的实体名称。法规实施主管部门以虚写方式表述可能导致相关部门职能交叉的,可以采取实写的方式表述,称:“XX局是本市XX的行政主管部门”,并应当在报请审议以及批准的“说明”中加以说明。第二十五条违法责任的设定,应当与法规的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相对应,并在上位法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幅度范围内规定。罚种名称的使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责任与行为规范同在一个条文中设定的,一般表述为:“违反本条X款X项的,处以XX的处罚”违法责任以专章设定的,一般表述为:“违反第X条X款X项,XX行为的,处以XX的处罚。”第二十六条法规没有特别设定复议前置的,不再表述有关提起行政
12、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等法律救济的内容。第二十七条法规的解释权限,附则中不作明示的表述。第二十八条由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法规案已有废止规章宣告的,法规可在宣告施行日期的同时,作废止政府规章的宣告。第二十九条法规公布施行日期的宣告方式为:“自XX年X月X日起施行”。第三十条法规中使用“机关”、“部门”、“单位”、“机构”称谓的含义分别为:(一)“机关”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二)“部门”指人民政府所属的委、办、局;(三)“机构”指“部门”、“团体”内设的组织;(四)“单位”泛指一切组织。第四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法规草拟技术规范运用的部分实例,详见广州市地方性法规草拟
13、技术范例。第三十二条本规范由本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规范自通过之日起施行。附件:广州市地方性法规草拟技术范例一、 第五条法规标题的范例“广东省资产评估管理条例”“广州市宗教事务管理条例”二、 第七条第(一)项以“条例”为名称的范例广州市企业治安保卫条例广州市白云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三、 第七条第(二)项以“规定”为名称的范例广州市土地管理规定四、 第七条第(三)项以“办法”为名称的范例广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五、第八条第二款题注设置的范例广州市宗教事务管理条例(1997年9月26日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
14、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1997年12月28日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1号公布)六、第八条第三款修订的法规题注设置的范例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1986年10月7日广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拟订1987年1月22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4年5月20日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4年11月17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的决定修正1994年12月28日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公布施行)七、第八条第三款多次修订的法规题
15、注设置的范例广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1991年8月23日广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2年3月13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1992年3月19日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公布1992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1995年6月29日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1995年9月19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V广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1995年月8日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第二次公布施行根据1996年8月29日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6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V广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1996年10月21日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第三次公布施行)八、第十条第二款序号标注的范例章的序号标注:“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条的序号标注:“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项的序号标注:“(一)”、“(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