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竣工质量保修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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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竣工质量保修管理1、管理目的规范回访与维修程序,对竣工工程存在的维修问题能及时的得到协调、解决,体现企业售后服务能力,实现业主满意。2、管理职责(1)总承包项目部工程完工(竣工)后一周内工程部(质量管理部)将“竣工工程质量保修工作台帐”和“房屋建筑产品说明书”汇总后上报售后服务部和业主、监理单位;督促各分包单位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开展保修工作。(2)分包单位对本单位施工范围工作内容的维修全权负责;(3)其他有关职责详见“三一项11345号工程回访与维修管理办法”中“管理职责”章节内容。3、回访与维修的实施(1)在各种模式的分包招投标阶段,总承包项目部商务部要督促将回访与保修工作作为分包投标响应
2、的内容,且在分包合同签订时要体现保修内容、保修范围、保修责任、保修金额、保修期间联系方式(联系方式更改告知要求)、维修程序、在规定时限内不到场确认或维修的扣款原则等。(2)各分包单位制订的质量保证计划要包含回访与维修的管理内容,总承包项目部工程部(质量管理部)要对回访与维修内容体现的可行性、完整性进行审核。(3)督促各分包单位在工程完工(竣工)前十天内(或退场前)将“竣工工程质量保修工作台帐”和“产品使用说明书”上报总承包项目部工程部(质量管理部)审核,审核通过后汇总形成本工程的“竣工工程质量保修工作台帐”和“房屋建筑产品说明书”并报业主、监理和售后服务部备案。在保修期内,如分包单位地址或联系
3、方式发生变化必须正式函件告知总承包施工单位售后服务部(项目部)和业主单位,如更改未告知且存在维修内容的,所造成的维修费用和损失由该分包单位全部承担。(4)各分包单位在工程保修期内的回访频次每年不少于1次,保修期满后可不再回访。(5)各分包单位必须接受工程业主、监理及总承包施工单位售后服务部(项目部)电话或书面(邮件、传真等)告知的维修任务,对涉及分包单位保修期内自身施工范围的工作内容需要维修的,无条件按业主、监理及总承包施工单位(项目部)要求保质按期维修完成。(6)各分包单位开展维修时,必须做好维修工作的技术、安全交底工作,对维修质量、安全、工期等全权负责。维修完成后报业主验收确认。(7)其他有关事项实施见“三一项11345号工程回访与维修管理办法”中“保修的履行和维修管理程序”章节内容。4、相关记录(1)竣工工程质量保修工作台帐(2)房屋建筑产品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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