岸电政策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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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港口岸电政策汇总(一)国家一、2016.1.1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新建码头应当规划、设计和建设岸基供电设施;已建成的码头应当逐步实施岸基供电设施改造。船舶靠港后应当优先使用岸电。二、2016.11.24“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落实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管理政策,靠港船舶优先使用岸电,建设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遥感监测和油品质量监测网点,开展船舶排放控制区内船舶排放监测和联合监管,构建机动车船和油品环保达标监管体系。三、2017.1.5“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加快船舶和港口污染物减排,在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设立船舶排放控制区,主要港口90%的港作船舶
2、、公务船舶靠港使用岸电,50%的集装箱、客滚和邮轮专业化码头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二)交通部四、2014.3.7关于促进我国邮轮运输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九)推动平安绿色发展促进节能环保和技术创新。港航企业应优先选用技术先进、能耗低、安全环保的设施设备;鼓励使用清洁燃料;新建邮轮码头、船舶宜使用岸电,鼓励改造现有邮轮码头、船舶使用岸电。依托科技创新,不断改善和提升港口、船舶及配套设施的技术水平,提升港口、船舶的污水、垃圾处理能力。五、2015.8.27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3年)1具体目标:到2023年,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硫氧化物、氮
3、氧化物、颗粒物与2015年相比分别下降65%、20%、30%;主要港口90%的港作船舶、公务船舶靠泊使用岸电,50%的集装箱、客滚和邮轮专业化码头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2.大力推动靠港船舶使用岸电。推动建立船舶使用岸电的供售电机制和激励机制,降低岸电使用成本,引导靠港船舶使用岸电。开展码头岸电示范项目建设,加快港口岸电设备设施建设和船舶受电设施设备改造。2015年底前,加大码头岸电推进力度,发布一批新的示范项目名单。2016年底前,积极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建立靠港船舶使用岸电供售电机制;完善港口岸电设施建设相关标准和船舶使用岸电的鼓励政策。2018年底前,重点在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
4、排放控制区主要港口推进建设岸电设施,鼓励其他港口积极推进船舶靠港使用岸电。六、2015.12.2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一)自2016年1月1日起,船舶应严格执行现行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法规关于硫氧化物、颗粒物和氮氧化物的排放控制要求,排放控制区内有条件的港口可以实施船舶靠岸停泊期间使用硫含量W0.5%m/m的燃油等高于现行排放控制要求的措施。(二)自2017年1月1日起,船舶在排放控制区内的核心港口区域靠岸停泊期间(靠港后的一小时和离港前的一小时除外,下同)应使用硫含量WO.5%m/m的燃油。(三)自2018年1月1日起,船舶在排放控制区内所有港口靠岸停泊期
5、间应使用硫含量WO.5%m/m的燃油。(四)自2019年1月1日起,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应使用硫含量WO.5%m/m的燃油。(五)2019年12月31日前,评估前述控制措施实施效果,确定是否采取以下行动:1 .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使用硫含量WO.1%m/m的燃油;2 .扩大排放控制区地理范围;3 .其他进一步举措。(六)船舶可采取连接岸电、使用清洁能源、尾气后处理等与上述排放控制要求等效的替代措施。七、2016.6.21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发布码头船舶岸电示范项目名单的通知八、2017.1.24靠港船舶使用岸电2016-2018年度项目奖励资金申请指南奖励资金的使用原则上采取以奖代补方式。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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