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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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财政局,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为及时发现和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印发了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819号,以下简称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一、高度重视目前,90%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都是违法违规所致。及时、有效、严厉打击各类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是推进安全生产治理法治化、社会化的战略举措,是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抓手,也是推进我市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的根本出路。因此加大社会监督,鼓励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尤为重要。各
2、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举报奖励的重大意义和推动安全生产的现实作用,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落实到位。二、广泛宣传各级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采取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和途径,充分借助各类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媒介扎实开展宣传工作,将办法的精神和内容向全社会进行广泛宣传和普及,为发动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安全生产举报奠定良好的舆论基础和社会氛围。三、突出举报重点目前,从各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分析表明,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集中体现在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或限制的安全生产重大风险及关键环节。为有效解决安全生产主要违法行为的突出问题,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
3、见(渝委发201715号)将这些违法行为列入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负面清单作为事中事后的监管重点,方便监督、便于举报,提醒、告诫、警示、引导市场主体遵守安全红线,有效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为此,结合重庆实际,按照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负面清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重点范围(见附件)认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在此范围外的违法行为,由负责调查处理的有关部门按照类似风险和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酌情确定。四、明确奖励范围举报奖励范围为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负面清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重点范围)内容。下列举报不属于奖励范围:(-)举报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已被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掌握,正在调查处理中的;(
4、二)违法事实无法核实的;(三)举报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已被新闻媒体曝光的;(四)司法机关正在办理或已结案的涉法涉诉事项;(五)不属于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违法行为。两个以上举报人先后举报同一线索的,奖励第一举报人。五、保障工作落实到位各级各部门要做好举报奖励资金的管理和发放、案件处理等工作,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日重庆市财政局2018年4月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5、财务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现将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2018年1月4日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
6、(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第四条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开展举报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5号)的规定认定。其他行业
7、和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判定标准认定。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金属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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