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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安全作业管理制度1目的为规范我公司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等九项危险性作业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2引用标准AQAQAQAQAQAQAQ3022-20083028-20083027-20083025-20083021-20083024-20083023-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化学品生产单位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范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化学品生产单位断路作业安全规范化学品生产单位动土作业安全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Q3
2、013-20083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山东铁雄能源煤化有限公司各部门。第一章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范围1、本规定规定了公司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职责要求及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2、本标准适用于公司禁火区的动火作业。3、本规定不适用于公司的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第二条引用标准1、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4、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第三条术语和定义本制度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1、动火作业hotwork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
3、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2、易燃易爆场所inf1ammab1eandexp1osivearea本制度是指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第四条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分为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级动火作业。1、一级动火作业(1)公司生产厂区范围内带有可燃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管线作业;(2)各车间生产区域内所有煤气管线及煤气管线相连的设备(包括各煤气水封)所属范围20米之内的动火;(3)各炼焦车间地下室内的动火及所属范围10米之内的动火;(4)回收车间的焦油储罐区、粗苯储罐区、煤气储柜、氨水储罐区、锅炉房及各罐区防火堤内及周
4、边10米之内的动火;(5)公司的重点岗位和关键装置区域:各回收车间风机房、压缩机房,各车间粗苯生产区域、脱硫生产区域、蒸氨区域、硫核生产区域、鼓冷区域正在运行的工艺生产装置范围内的动火。(6)公司各粗苯、煤焦油、液氨装卸作业区。(7)化验室区域,焦油、粗苯实验室内的动火作业。(8)仓库易燃易爆油类等物质贮存区域的动火作业。(9)在上述一级动火作业区内的所有防腐、保温工程。2、二级动火作业(1)厂区内除与煤气管线并行的氨水管线的动火。(2)公司各化验室、仓库内的动火作业。(3)公司煤场内煤原料10米内的动火作业。(4)公司各变电室、配电室内的动火作业。(5)在未拆除易燃填料的设备内,并经吹扫、处
5、理、化验分析合格后的动火作业。(6)回收区域中除一级动火区及规定的固定动火点外的其它区域的动火作业。3、三级动火作业(1)在厂区禁火区内,除一级、二级用火范围以外的其他各类临时用火。(2)生产装置区、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包括操作室、办公室等);(3)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装置或系统拆除的,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且运到安全地点的设备和管线;(4)厂区主干道两侧绿化施工等用火作业。4、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5、在20点至次日8点期间生产运行的关键装置要害部位检修作业也要进行动火作业升级。第五条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1、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1)动火作
6、业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须执行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和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2)动火作业应按规定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3)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GB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一级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执行。(4)凡处于GB50016规定的甲、
7、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客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5)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6)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7)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8)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IO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
8、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9)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10)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快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快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相距不应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11)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2、一级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一级动火作业在符合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1)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2)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3)动火作业前,生产车间、分厂应通知
9、生产调度、安全环保部、设备管理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4)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5)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第六条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1、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2、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mo3、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应重新取样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4、使用便
10、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5、动火分析合格判定: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第七条职责要求1、动火作业负责人(是指外来施工单位实施动火作业的负责人)(1)负责办理作业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2)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3)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2、动火人(1)应参与风险危
11、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2)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3)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4)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5)应随身携带作业证。3、监火人(1)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2)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3)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4)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4、动火部位负责人(是指动火点所属区域的负责人)(1)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
12、作业的衔接。(2)检查、确认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3)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5、动火分析人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6、动火作业的审批人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1)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2)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第八条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1、作业证的区分一级动火、二级动火、三级动火的作业证应以
13、明显标记加以区分。作业证的格式见附件。2、作业证的办理和使用要求(1)办证人须按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根据动火等级,按作业证的审批规定中的审批权限进行办理。(2)办理好作业证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3)作业证实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动火证的动火作业管理。(4)作业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5)作业证一式三联,二级动火由审批人、动火人和动火点所在车间操作岗位各持一份存查;一级和特殊动火作业证由动火点所在车间负责人、动火人和主管安全部门各持一份存查;作业证保存期
14、限至少为3年。3、作业证的审批(1)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分管安全副总审批。(2)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安全环保部审批。(3)三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分厂厂长审批。4、作业证的有效期限(1)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8小时。(特殊情况应另外申请审批。)(2)三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72小时,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3)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作业证。二、严格落实好“属地管理”,所属区域负责人务必落实好各类危险作业现场安全措施,一级动火作业时车间级负责人和车间安全员必须在现场监护;二级动火作业时,安全员必须在现场监护;其它危险作业监护人必须熟悉掌握作业部位的
15、工艺及安全注意事项,确保监护的有效性。三、提高分厂、部门专职安全员的业务素质,加强培训教育,定于每周五上午8点各分厂、部门专职安全员到消防楼会议室参加安全环保部组织的培训学习,并于每月月底组织闭卷考试。四、规范对危险作业的安全告知:告知人必须为安全员或车间负责人,告知前要进行现场风险识别,告知内容必须与所识别的现场作也危险及防范措施相符。五、各分厂设备、塔、罐、槽、管线等部位加设标志牌,并注明内部主要介质、危险性及其安全防范措施,管线必须有标高及走向标志(例如进厂区东门煤气管道限高标志等)。附:动火作业实施办法为规范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实施,进一步明确动火作业办理、审批的各项程序及现场监护要求,特制订本实施办法:一、动火作业的开具及审批1、申请动火单位到动火部位所属部门安全员处填写危险作业申请表、开具用火作业许可证(安全员休班时可由车间负责人负责开具,不允许工段长代为开具)。明确申请单位、申请人、用火装置、设施部位内容、用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