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第三版)教案 人大 项目1--5 婚姻家庭法概述-- 亲子关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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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家庭法(第三版)课程教案教学任务项目一婚姻家庭法概述学时3授课地点多媒体教室C)企业C)专业教室。实训室教学目标通过本章的学习,你应该能够:1 .掌握婚姻家庭的概念和属性。2 .了解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3 .了解婚姻家庭法的特点。4 .掌握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5 .理解和掌握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学习内容婚姻家庭与婚姻家庭制度、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重点难点重点:1 .婚姻家庭的概念和属性。2 .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3 .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4 .理解和掌握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难点: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差异。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和调整对象。教学内容教
2、学活动及学习要求本章引例: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有哪些?行为性质后果如何判定?任务一婚姻家庭与婚姻家庭制度第一节婚姻家庭的概念婚姻,是指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对于这一概念,可以从以下方面来理解:(1)婚姻的主体,是男女两性的结合。两性的区别是婚姻存在的基础。(2)婚姻的目的,是男女双方以共同永久生活为目的的结合。不具有此目的的男女双方的结合,不能认定为婚姻。(3)婚姻的效力,是男女双方确立配偶身份的结合。为当时社会制度认可的男女两性的结合才形成婚姻,因此,男女两性的结合被当时社会制度认可后,双方的关系就为配偶关系而受到保护。非配偶身份的结合,即使男女双方长期共同生活也不
3、称其为婚姻。(4)在婚姻与家庭的关系中,婚姻是家庭的基础,是家庭产生的前提。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构成了最初的家庭关系,通过生育又产生出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其他家庭成员间的关系。家庭,是指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具体而言:(1)家庭是由亲属所组成的亲属团体,但并非所有的亲属都能成为家庭成员。家庭是由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所组成的,相互间共同生活。(2)家庭以共同经济为纽带,是最基本的消费单位。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指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生活为目的,以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家庭是共同生活的成员之间互享权利、互负义务的亲属团体。一、婚姻家庭的属性(一)婚姻家庭的
4、自然属性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关系赖以存在的自然因素。(二)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指社会制度赋予婚姻家庭关系的本质属性。三、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实现人口再生产的功能人类的生产活动由两方面构成:一方面是生活资料的生产,即食物、住房以及为此所必需的工具的生产;另一方面是人类自身的生产,即繁衍。(二)组织消费的功能从法律意义上讲,家庭是共同生活的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在这个亲属团体中,成员间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就是抚养、扶养和赡养,而这种权利主要依靠义务人承担抚养费、扶养费和赡养费的方式实现。(三)家庭教育的功能社会教育主要分为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家庭教
5、育是社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二节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特点在传统法学中,婚姻家庭法有两种不同的含义,即形式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前者是指以婚姻家庭法(或亲属法、婚姻法、家庭法)为名的规范性文件,后者是指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由此所产生的特定范围内的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婚姻家庭法在适用上具有极大的广泛性婚姻家庭关系是人类社会普遍存在的社会关系,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肌体中的细胞组织。(二)婚姻家庭法在内容上具有鲜明的伦理性我国现代婚姻家庭法规范是同社会主义的道德
6、规范相一致的,法律为婚姻家庭关系主体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都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道德的必然要求。(三)婚姻家庭法在规范性质上具有较多的强制性为了妥善地保护自然人在婚姻家庭共同生活中的权益和全社会的利益,婚姻家庭法规范大部分是强行性规范,很少有任意性规范。二、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婚姻家庭法调整对象的范围我国民法典第I(MO条规定:“本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可见,我国婚姻家庭法调整对象的范围,既包括婚姻关系也包括家庭关系。婚姻关系是指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婚姻关系因结婚而发生,配偶身份基于婚姻的效力而确定;婚姻关系又因配偶死亡和离婚而终止。家庭关系是指作为家庭成员的特定亲属之间的权
7、利和义务关系。家庭关系因结婚、出生、法律拟制等而发生,因离婚、死亡、拟制血亲关系的解除等而终止。按照我国民法典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还应包括家庭关系以外的近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如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外)祖父母和(外)孙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等。(二)婚姻家庭法调整对象的性质婚姻家庭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既有婚姻家庭关系主体和一定亲属之间的人身关系,又有婚姻家庭关系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两者具有不同的性质。1 .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存在于具有特定亲属身份的自然人之间,这种关系本身并不具有任何经济内容。2 .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具有一定的经济内容,涉及有关主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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