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吉市物业服务规范与服务质量考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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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延吉市物业服务规范与服务质量考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服务规范的标准第三章物业服务质量的考核第四章物业服务质量等级的评定第五章物业服务质量的分类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本市物业服务规范与服务质量考核体系,维护公平竞争的物业管理市场秩序,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根据民法典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物业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物业企业”)服务规范与服务质量考核的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
2、服务的企业。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的小区。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规范与质量考核管理,是指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机构依法采集、记录和公开物业服务企业在管项目提供服务的情况,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在管项目服务档案的行为。第四条行政管理部门在实施物业服务规范与服务质量考核管理时,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及时、准确的原则。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组织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考核、监督和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建立本市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规范质量考核体系,制定政策和措施;(二)负责建立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规范和服务质量考核档案;(三)编制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规范和质量考核标准,并适时调
3、整;(四)负责对全市物业企业在管项目的服务情况进行排名,并适时向社会公布;(五)负责对物业企业在管项目的服务质量考核异常情况,进行复检;第六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对物业服务企业在管项目的服务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法定职责,负责监督检查物业企业的日常活动;(二)负责物业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的服务实施监督检查;(三)负责定期向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物业企业在管项目相关信息;第七条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充分利用已公布的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考核成绩,在市场准入、日常监管、国家(省、州、市)物业示范项目评比等工作中,实施差异化管理。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在服务质
4、量考核、检查过程中,应配合各职能部门相关工作。第九条在本市规划区域内没有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的小区不参加服务质量考核。第二章物业服务规范的标准第十条物业费成本构成包括以下部分:(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不包括专项维修资金分摊费用);(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六)办公费用;(七)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A)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九)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第十一条物业服务规范:(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服务项
5、规范:1、2022年1月1日起,在此前开发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已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提供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后,应按照延市发改联2021)348号文件和延吉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规范的标准提供服务,延吉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规范如有调整,应按最新标准执行;2、2022年1月1日起,新建楼盘的开发企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按照延市发改联2021)348号文件和延吉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规范的标准提供服务,延吉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规范如有调整,应按最新标准执行。(二)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合同的服务项规范:1、2022年1月1日起,在此前业主、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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