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第三版)教案 人大 项目6--9 婚祖孙和兄弟姐妹关系--特殊婚姻家庭关系.docx
《婚姻家庭法(第三版)教案 人大 项目6--9 婚祖孙和兄弟姐妹关系--特殊婚姻家庭关系.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婚姻家庭法(第三版)教案 人大 项目6--9 婚祖孙和兄弟姐妹关系--特殊婚姻家庭关系.docx(37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婚姻家庭法(第三版)课程教案教学任务项目六祖孙和兄弟姐妹关系学时2授课地点多媒体教室。企业。专业教室实训室教学目标通过本章的学习,你应该能够:1掌握祖孙间履行抚养与赡养义务的条件。2.掌握兄弟姐妹间履行扶养义务的条件。学习内容祖孙关系、兄弟姐妹关系重点难点重点:1.祖孙间履行抚养与赡养义务的条件。2.&弟姐妹间履行扶养义务的条件。教学内容教学活动及学习要求本章引例:继兄弟姐妹和继祖孙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有哪些?任务一祖孙关系一、祖孙关系的确立依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祖孙关系属于家庭关系的一种。在祖孙关系中,相关亲属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即孙子女、外孙子女父母的父母。二是祖父母
2、、外祖父母的子女,即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三是孙子女、外孙子女,即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的子女。应当注意的是,继父母与其继子女之间因抚养关系形成而产生了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并不意味着继祖父母、继外祖父母与继孙子女、继外孙子女之间也同时产生祖孙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只有在继子女与继父母的抚养关系形成后,继祖父母、继外祖父母对继孙子女实际进行了抚养、双方的抚养关系形成后,相互间关系才适用我国民法典中的祖孙关系的规定。二、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权利和义务我国民法典第1074条第1款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
3、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可见,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履行抚养义务是有条件的,具体包括以下几项:第一,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负担能力。有负担能力,是指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以自己的劳动收入和其他收入满足其第一顺序抚养权人(即需要扶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合理的生活、教育、医疗需求后仍有剩余。如果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中数人均有负担能力,则应根据他们的经济情况共同负担。第二,孙子女和外孙子女的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这里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父母无力抚养是指不能以自己的收入满足子女的合理的生活、教育、医疗等需要。第三,孙子女和外孙子女为未成年人。如果孙子
4、女和外孙子女已满18周岁而不能独立生活,即使在父母死亡或无抚养能力的情况下,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也没有抚养的义务。(二)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我国民法典第1074条第2款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可见,孙子女、外孙子女只有在一定条件下才产生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义务,这些条件包括以下两方面:第一,孙子女和外孙子女有负担能力。有负担能力是指孙子女和外孙子女以自己的收入满足自己和第一顺序抚养权人(即配偶、子女和父母)合理的生活、教育、医疗等需求后仍有剩余。如果孙子女、外孙子女中数人均有负
5、担能力,应根据他们经济情况共同负担。在判断孙子女的负担能力时,如果孙女和外孙子女已经结婚,则应将其配偶的收入综合考虑在内。因为孙子女和外孙子女配偶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另有约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理权,孙子女、外孙子女当然有以共同财产履行赡养义务的权利。即使实行约定财产制,生活费用的负担也不得违反抚养和赡养的有关规定。第二,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这里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无力赡养是指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不能以自己的收入满足其合理的生活、教育、医疗等需求。(三)祖孙间的继承权依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是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在没有
6、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或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均放弃或丧失继承权时,祖父母、外祖父母可继承孙子女、外孙子女的遗产。孙子女、外孙子女在其父母先于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时,可以代位继承人的资格,继承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遗产。任务二兄弟姐妹关系一、兄弟姐妹关系的确立依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兄弟姐妹关系属于家庭关系的一种。应当注意的是,继父或继母与其继子女之间因抚养关系形成而产生了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并不意味着继兄弟姐妹之间也因此同时产生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只有在继子女与继父母的抚养关系形成后,继兄弟姐妹间实际进行了扶养的,双方的扶养关系形成,相互间的关系才适用法律有关兄弟姐妹关系的规定。二、兄弟姐妹间的权利义
7、务(一)兄、姐对弟、妹有扶养义务我国民法典第1075条第1款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可见,兄、姐对弟、妹在下列条件下负担扶养义务:第一,兄、姐有负担能力。有负担能力是指兄、姐以自己的收入和配偶收入满足自己和第一顺序抚养权人(即配偶、子女和父母)合理的生活、教育、医疗等需求后仍有剩余。如果兄、姐中数人均有负担能力,则应根据他们的经济情况共同负担。第二,父母已经死亡或无力抚养。这里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父母无力抚养是指父母不能以自己的收入满足其子女合理的生活、教育、医疗等需求。第三,弟、妹未成年。如果弟、妹已满18周岁而不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婚姻家庭法第三版教案 人大 项目6-9 婚祖孙和兄弟姐妹关系-特殊婚姻家庭关系 婚姻家庭 第三 教案 项目 祖孙 兄弟姐妹 关系 特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