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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1991年6月25日以粤府1991)第78号公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2年5月2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75号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9年8月1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5号第三次修订根据2019年12月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第四次修订 根据2022年4月1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3号第五次修订)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把森林病虫害每年成灾面积控制在森林面积的0. 5%以下。第
2、三条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健全森林病虫害防治管理机构。省、市以及林业用地三十万亩以上的县(区)林业主管部门经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后,可建立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经费纳入各级预算;林业用地三十万亩以下的县(区)以及乡镇林业工作站,应配备专(兼)职人员。建立健全省、市、县(区)三级森林病虫情预测预报网络,负责预测预报,制定各项测报制度,准确掌握病虫发生发展动态。省森林病虫害防治管理机构应当综合分析各地测报数据,定期发布全省的森林病虫害中、长期趋势预报,并提出防治方案。市、县(区)森林病
3、虫害防治管理机构,应当综合分析基层单位测报数据,及时发布当地森林病虫害短、中期预报,为防治工作提供依据。各级森林病虫害防治管理机构应认真宣传贯彻森林植物检疫法规。建立森林植物检疫哨卡,做好疫区调查和产地、调运检疫,杜绝危险性病虫的传播。做好防治服务工作,根据虫情做好防治规划,提出经济、有效、安全、简便的防治方法。积极推广和应用先进防治技术,组织药、械供应,实行治虫承包责任制和技术咨询有偿服务。第五条 省、市、县(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工作的需要,可配备检验室、仪器设备、药剂器械、储备仓库及必要的交通工具。建立隔离试种苗熏蒸除害设施、简易机场。第六条 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
4、应有病虫害防治措施,选用良种壮苗,适地适树造林;提倡营造混交林和封山育林,改造疏林地,加强抚育管理,及时监测和防治、控制森林病虫害,提高森林抗御病虫害能力O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和监督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建立无检疫对象的林木种苗基地,以封锁、扑灭新传入的危险性病虫害。各口岸海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法规规定,加强入境林木种苗、木材、竹材和植物性包装箱及辅垫材料的检疫工作,防止境外森林病虫害传入。第八条发生大面积暴发性或危险性森林病虫害时,当地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灾情调查,做好防治计划,并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和省林业主管部门,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控制、封
5、锁、扑灭。所需的防治药剂、器械、油料等,商业、供销、物资、石油化工等部门应当优先供应。对符合规定交运条件的有关物资,铁路、交通、民航部门应当优先承运。民航部门应当优先安排航空器械施药。第九条 防治森林病虫害,施药必须遵守有关规定,合理用药,防止环境污染,保证人畜安全,减少杀伤有益生物。第十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全民所有制的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应从经营收入和事业费中自行解决;集体所有的森林和个人所有的林木,由所有人负担。各市、县林业局应从林业基金中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防治森林病虫害。对暂时没有经济效益的森林、林木和长期没有经济效益的防护林、水源林、水土保持林、特种用途林所需森林病虫害防治费
6、用,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扶持。发生大面积暴发性或危险性病虫害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防治经费补助。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一、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预防和除治措施得力,生态环境不断改善,连续五年没有发生森林病虫灾害的森林面积在三十万亩以上的县(区)、森林面积在十万亩以上的国营林场、森林面积在三万亩以上的乡镇;二、严格执行森林病虫防治检疫法规,防治管理体系健全,人员落实,病虫预测预报准确,防治及时,效果显著,病虫害成灾面积在森林面积的0. K以下的;三、对新传入的森林病虫害,能及时发现,严格封锁,在短时间内全面彻
7、底扑灭的;四、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科学研究中取得可推广应用的成果或推广新技术和科研成果获得重大效益的;五、在林业基层单位连续从事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满十年以上,工作成绩显著的。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并可处以100元至2000元罚款:一、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食叶性害虫成灾面积占全县森林面积0. 5%以上或占乡镇森林面积1%以上的;二、隐瞒或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三、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种子、苗木或繁殖材料育苗造林的。被责令限期除治森林病虫害而不除治者,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可代为除治,所需全部费用,由被责令限期除治的单位、个人承担。第十三条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有失职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决定。罚款全部上缴当地财政,用于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五条 本省城市园林管理部门管理的森林和园林的林木,其病虫害防治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