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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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三届第7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2年5月1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5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2022年5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目 录第一章总 则第二章 职责、权利和义务第三章招 聘第四章管理和监督第五章职业保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 则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和监督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警务
2、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开展行政管理和服务人民群众等方面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使用、管理、监督和保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是指公安机关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实际工作需要,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分为文职警务辅助人员和勤务警务辅助人员。治安联防队、治安志愿者、护村队、护校队等社会群防群治力量以及在公安机关从事膳食、保卫、保洁等后勤服务工作的人员,不属于警务辅助
3、人员。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警务辅助人员队伍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专项规划,科学配置并严格控制警务辅助人员规模,警务辅助人员的工资福利、装备配置、教育培训以及日常管理等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予以保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警务辅助人员招聘、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机构编制、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警务辅助人员相关工作。第六条 警务辅助人员管理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原则,规范管理、明晰权责、严格监督、强化保障。第
4、七条 警务辅助人员实行用人额度管理,按照总量控制、适应需求、倾斜基层、动态调整的原则,分级核定、分类使用。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根据各地社会治安状况、警力配备情况、经济发展水平和工作需要,对全区警务辅助人员总需求量进行科学测算和分析,制定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用人额度管理办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在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用人额度管理办法规定的限额内,确定本级警务辅助人员用人额度,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第八条 警务辅助人员协助人民警察依法
5、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和配合。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行为的后果由使用警务辅助人员的公安机关承担。第二章职责、权利和义务第九条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或者带领下依法协助开展工作,不得单独执法或者以个人名义执法。第十条 文职警务辅助人员可以协助从事下列工作:(一)文书助理、档案管理、接线查询、窗口服务、证件办理、信息采集与录入等行政管理工作;(二)心理咨询、新闻宣传、医疗、翻译、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软件研发、安全监测、通讯保障、资金分析、视频监控、非涉密财务管理、实验室分析、现场勘查、检验鉴定等技术支持工作;(三)除武器、警械外的警用装备保管
6、和维护保养等警务保障工作;(四)其他依法可以由文职警务辅助人员从事的工作。第十一条 勤务警务辅助人员可以协助从事下列工作:(一)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二)接受、处理群众求助,依法化解矛盾纠纷;(三)社会治安防范、交通安全、禁毒等宣传教育;(四)执行交通管制和交通安全检查,疏导交通,制止、劝阻和纠正交通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指导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轻微交通事故;(五)治安巡逻、治安检查以及对人员聚集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六)盘查、堵控、监控、临时看管、押解违法犯罪嫌疑人;(七)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酗)酒人员、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A)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保
7、护案(事)件现场,救助受伤受困人员;(九)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案件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十)戒毒人员日常管理、检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公开查缉毒(十一)公安监管场所的管理勤务;(十二)出入境管理服务和边防检查;(十三)维护大型公共活动秩序,参与突发事件处置;(十四)其他依法可以由勤务警务辅助人员从事的工作。第十二条 警务辅助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工作:(一)政治安全保卫、技术侦察等工作;(二)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三)案件调查取证、出具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四)执行刑事强制措施;(五)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六)审核案件;(七)保管武器、警械;(A)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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