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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处方点评制度为切实加强处方管理,建立和完善医院处方评价制度,提高处方质量,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用药,确保医疗安全,根据卫健委处方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制度本办法。一、评价内容(一)处方书写1、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2、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3、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4、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患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
2、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5、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孕幼J用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6、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7、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8、中药药品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9、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10、除特殊
3、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11、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完毕。12、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二)医师开具处方开具处方使用通用名称1、同一种化合物只有一种规格或产地的,使用药品通用名称开具处方;2、同一种化合物规格不同的,使用药品通用名称开具处方,通过规格的区别在医师处方和药师发药的过程中加以区分。3、同一种化合物规格相同产地不同的,在药品通用名称后加括号,标注商品名以示区别。4、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新化合物的专利名称和复方制剂名称开具处方。(三)药品用法用量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
4、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u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为单位(1)、毫升(m1)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专用饮片以克(g)为单位;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四)抗菌药物的规范使用医师开具处方应按照抗菌药物临床指导原则和医院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五)处方药品费用
5、对照患者的临床诊断,对价格昂贵的药品使用的合理性进行分析评价,重点对大处方进行合理性分析评价。(六)特殊药品的使用评价依据处方管理办法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价。(七)处方合理用药评价根据处方中患者基本信息和诊断,初步评价处方药品使用的合理性。1、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2、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3、剂量、用法的正确性;4、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5、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6、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7、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二、评价方法(一)临床药学室每月抽查100张门诊处方,根据本办法的评价内容进行针对性处方评价,重点评价抗菌药物的使用情况和通用名的开具情况,有问题的处方经管理部门同意后,在局域网公示。(二)如果临床对评价结果存在异议,由质控办组织专家进行复议,结果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