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对行贿行为惩处力度的对策和建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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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大对行贿行为惩处力度的对策和建议近年来,贿赂犯罪案件呈现增多势态,已发展成为社会腐败现象的最主要的表现形式,严重影响了地方各项建设的正常进行。在反腐倡廉办案实践中,受多方面因素影响,惩处行、受贿行为和查办行、受贿案件不同程度地存在“一手软、一手硬”的现象,使反腐败工作起不到最佳的综合效果,已经成为反腐败工作向纵深发展的瓶颈。因此,破解查办行贿案件难题,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惩处便成为当前反腐败工作的另一个重点。一、当前我国行贿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及危害行贿与受贿,两者互为条件、相互对应、不可分割,都是见不得阳光的行为,并且,行贿犯罪与受贿犯罪都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近年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
2、不断加大对贿赂案件的打击力度,有力震慑了腐败分子,维护了党和政府形象,促进了社会公平正义。但是,随着经济体制的深刻变革、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动、社会生活的深刻变幻、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尤其是社会问题的宽领域、多角度、深层次发展趋势,贿赂犯罪也出现了一些新变化、新趋势。通过分析长期以来我国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查处的贿赂案件,当前我国行贿犯罪有以下主要特点:(一)行贿行为普遍,涉案范围广,发案环节多。目前,大量的贿赂犯罪集中在公共权力集中、资金比较密集、资源短缺、城镇建设、市场竞争大的部门和行业。上至省市级、下至基层站所村组,掌握管理处罚、资金信贷、审批调配、工程发包、工程建设监
3、管、质量监督、土地审批出让、资源开发、组织人事等权力部门和领域成为贿赂犯罪的高发区。项目审批、签字盖章、评先奖优、违法违规违章处理、拆迁补偿发放、资金拨付、职称称号等级评聘、检查考评鉴定、成绩政绩评鉴、办文办事办会、司法诉审程序等成为贿赂行为的多发环节。从资金来源看,用公款行贿、用受贿财物行贿、用非法所得行贿越来越多,呈现出向多层次、多领域发展蔓延的态势。“人熟事好办,礼到万事成”,“有礼走遍天下,无礼寸步难行”成了当今社会各行各业、各层各界一些人追求和实现利益目标的法宝。行贿几乎充斥着社会的每一个角落。行贿者为谋取自身利益,利用各种时机、采取多种手段向有职有权者讨人熟、套近乎、织关系网、联人
4、情脉。行贿与受贿之间虽然没有立约存照,但双方心领神会,彼此心照不宣,国家和人民大众的利益变成为二者的互帮互助,互惠互利。大量“不行贿不办事”思想及行为的存在,使贿赂犯罪屡禁不止,对腐败的蔓延起着巨大的推波助澜作用。本该公开、公平、公正地依法依规依序办理的事务被扰乱、破坏。(二)从行贿对象看,重要岗位、重要环节的具体工作人员占最大比例,贿赂案件中窝案串案多。只要有利益方面的谋求,行贿人在各个环节均是贿赂开道,打通相关重要人员,上至主要领导,下至一般工作人员、办事员、管理员,实现非法谋取利益的目的。有的一个人向多个单位负责人行贿;有的通过中间人向他人行贿,甚至出现了介绍贿赂的捐客;有的一个行贿人向
5、一个单位多名负责人行贿,出现团伙作案、窝案串案。有的单位出现的贿赂案件,由于情况复杂和地方保护,很难把握责任主体和违纪违法程度,认定单位贪污贿赂案件较为困难。对于非党员的私营企业经营者和个体业主,受管辖范围制约,纪检监察机关难以对其贪污贿赂行为进行有效打击。(S)行贿者的社会经验丰富,行贿的方式方法多样。在查办的贪污贿赂案件中,大多数涉案人员的社会经验丰富,善于对社会风气和形形色色的“潜规则”用心参透、潜心运用,心理素质很强;行贿人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通过研究掌权者的性格特点、兴趣爱好,以各种名义,打着公开、合法的旗号大兴贿赂之实,千方百计拉拢腐蚀党员干部。行贿人为了掩人耳目,往往想出既可不
6、失体面地送出去又不易被人察觉的办法和手段,行贿人一般利用端午节、中秋节、春节等传统节日或乘受贿者家中成员婚丧嫁娶之机主动与其接触,目的是谋求与受贿者联络感情,建立长期稳定的权钱交易关系,平时送得勤,真“办事”时却不送,以此来掩盖行贿的目的。有的行贿者在国家工作人员为其谋利时不送,而在其退休或离岗后才送,以此逃避法律的打击。从形式上看,有的直接给现金、礼品、礼物、黄金珠宝、名车豪宅、古玩字画等各种实物;有的给予公司股权、股份;有的借佣金之名行贿赂之实,如以劳务费、服务费、咨询费的名义行贿;有的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物品价值向国家工作人员出售汽车、房屋及贵重物品;有的走所谓“朋友路线”、“夫人路线”
7、、“同学路线”、“同乡路线”、“子女路线”、“哥们路线”、“领导路线”、“手下路线”、“秘书路线”、“朋友的朋友的路线”,热衷于编织关系网,把人情当作一种“资源”,直接行贿、间接行贿、变相行贿、曲线行贿等无所不有,隐蔽性、欺瞒性、侵蚀性更强。有的涉案人员甚至在案件的侦查、公诉、审判阶段,靠日常行贿积攒起来的利益关系,自恃背景硬、关系广而蒙混过关或负隅顽抗,为自己鸣冤叫屈或逃避法律制裁。(四)行贿犯罪立案查处少,后果严重,危害性大。行贿是引起受贿犯罪的最直接原因,行贿是受贿现象发生的条件和前提,大量行贿行为的存在和泛滥,使受贿有了生存的土壤和环境。从我国近年来查办的腐败案件来看,各地纪检监察机关
8、和司法机关在严厉惩治贿赂犯罪工作中,存在“一手硬,一手软”的现象,受贿罪的惩处在其中占了相当大的比例,却很少把行贿人推到被告席上,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相比受贿罪的数量更少,无法起到应有的警慑作用。这样就使行贿成为一项高赢利而低风险的非法活动,使社会大多数人产生这样一种观点:“行贿无罪”,这就导致了法律在此方面的教育和约束机制发挥不足。受贿者与行贿者受到惩处的比例悬殊,主要原因之一是行贿者在查处贿赂案件中的“突破有据”、“举证有功”,解决了办案机构对贿赂犯罪“发现难、查证难、处理难”这个制约反腐败工作的突出问题,从而有条件地不追究行贿人刑事责任。对行贿人过分放纵,甚至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而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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