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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龙泉市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管理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既有房屋使用管理,从严控制我市房屋临时改变用途的行为,提升土地资源的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第二条(适用对象)本意见所称的临时改变房屋用途,是指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土地上依法建设并投入使用的房屋,因社会经济发展、产业布局调整、城市区域功能调整等原因,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改变建筑规模,不改变房屋主体结构的基础上,临时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者不动产登记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确定的房屋用途的行为,从事零售商
2、业、旅馆餐饮、商务金融、医疗卫生、商贸物流、娱乐康体等服务业经营活动的行为。第三条(管理原则)房屋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房屋用途使用房屋。除依法禁止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情形外,房屋所有权人确需临时改变用途的,应当经房屋所在地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四条(禁止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临时改变房屋用途:(一)临时建筑、已鉴定为危房、已纳入拆迁范围的房屋;(二)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房屋;(三)建筑配套设施以及地块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四)房屋局部临时政变用途后,不能满足独立使用要求或者造成未改
3、变部分使用功能上缺陷的;(五)住宅房屋的相关利害关系人不同意改变用途;(六)房屋使用公约、业主公约已有约定,申请改变使用功能不符合约定的;(七)临时改变用途房屋内或相邻部位违法建设未依法处置,利用违法建设整体或部分进行使用的;(八)属于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纪念性建筑、标志性建筑、具有地方特色和传统风格的建筑物,且改变用途不符合保护要求或者影响城市景观的;(九)法律、法规禁止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其他情形。第五条(改造形式)工业用地上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原则上应按幢为最小单元申请办理,其他用地性质确需分层、分区块的改变房屋用途,按实际情况进行确认。第六条(办理程序)临时改变房屋用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规划审
4、批手续:(一)房屋所有权人向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详见第六条。(-)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受理申请后,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根据具体情况会同建设局、综合执法局、消防救援大队等相关部门和属地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进行现场联合踏勘。各部门应在联合踏勘后五个工作日内将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征求意见表提交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三)对符合相关条件的,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拟临时改变用途的房屋现场和龙泉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告,征求利害关系人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期不少于十日。公告期间相关利害关系人无异议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上报龙泉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申
5、请人发出临时改变房屋用途联系单;(四)申请人凭临时改变房屋用途联系单向自然资源局申请核定土地收益金金额。土地收益金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核定,由市税务局收取。申请人按照临时改变用途年限,一次性缴纳土地收益金。(五)申请人持临时改变房屋用途联系单、土地收益金缴纳证明等材料,向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领取准予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决定书。第七条(申请材料)房屋使用人申请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应当向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规划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报告或申请表。说明拟临时改变用途的房屋地点、改变用途的原因和理由,具体使用用途,申请临时改变的期限等;(二)不动产权属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6、(三)不动产的权属证明:共有产权的,需共有权人共同提出申请,或提供共有权人书面同意改变用途的意见;(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五)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建筑物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后的总平面图及各层平面布置图纸等设计文件;(六)原设计单位或者具备原设计单位同等资质及以上的设计单位对建筑结构安全的意见或者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符合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后结构安全和使用要求”的证明;(七)利害关系人征求意见。属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所有的房屋,应当征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并出具意见书;其他房屋应当征求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意见并出具意见书洞时应当征得权属所有人的同
7、意。第八条(告知相关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规划部门核发准予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决定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有关情况和准予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决定书的内容抄告当地建设局、消防大队、生态环境分局、综合执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属地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相关部门。第九条(部门职责)(一)自然和资源局负责规划许可受理、审查、决定,及土地出让合同相关规定符合性审查和土地收益金的核定。负责建立许可到期预警机制,对许可临近到期的单位和个人督促续批,对有发现违法行为的及时将相关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局或乡镇(街道)。(-)税务局负责土地收益金的收取。(三)建设局负责历史建筑的认定和建筑单体改变功能后的施工图
8、审查及消防竣工验收。(四)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消防技术规范的指导,在对涉及房屋临时改变用途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消防年检时,应对其经营场所改变用途的批件和年限进行检查。(五)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涉及房屋临时改变用途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工商年报时,应对其经营场所改变用途的批件和年限进行检查。(六)综合执法局应配合指导属地街道对违法建设的处置工作,属地街道应组织对本辖区范围内建设行为进行日常巡查与监管。(七)文广旅体局负责文物古迹保护、文化旅游项目的审查。(八)交警大队对周边道路交通影响的审查。(九)应急管理局负责危化品生产、经营场所的审查。(十)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查是否符合近期建设和改造要求,指导辖
9、区内的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审批申报工作。负责辖区改变房屋用途的安全监管,做好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用途违法行为的排查,并责令改正;已实行“大综合一体化”赋权的,负责违法行为案件的行政处罚。(十一)各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屋所有权人申请临时改变房屋用途,是否符合产业发展布局规划、政策导向和易燃易爆、危化品管理等,结合本部门职责进行审查,如民政局负责养老项目审查、教育局负责教育项目审查、卫生健康局负责医疗项目审查、交通运输局负责物流站场项目审查、商务局负责商贸业项目审查、体育事业发展中心负责体育项目审查、市场监管局负责属地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的审查等,其他第三产业项目审查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未明确行业主管部门
10、的,由发改局牵头负责。(十二)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房屋临时改变后的用途加强监管,监督申请人不得擅自扩大经营范围,督促申请人依法办理后续相关审批、备案手续。第十条(土地收益金标准)参照房屋所在区域新老用途基准地价,结合宗地实际情况的评估价格缴纳土地收益金。第十一条(相关手续)按照临时改变后的用途使用房屋的,除按本规定办理临时改变房屋用途规划审批手续外,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还应当依法办理房屋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相关审批、备案手续。准予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决定书不得作为改变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房屋用途的依据。临时改变房屋用途期间,因城市建设需要收储或者征收的,按房屋、土地原用途给予补偿
11、,已经缴纳的土地收益金不予退还。第十二条(延期规定)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期限届满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六十日内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办理延续手续,每次延续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延期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未重新申请、申请未获批准或期限届满的,由市经济开发区、乡镇(街道)督促房屋使用人自行恢复原房屋用途,如需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的,要及时将相关案件材料等移送所属综合行政执法队。综合行政执法队对接收的案件要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抄告业主主管部门。第十三条(施行日期)本意见下发之前已经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的,可以补办规划许可手续,使用期自补办之日起计算;不符合本办法规定
12、要求的,依法予以查处。第十四条(试行日期)本意见自印发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附件:1、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申请表2、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征求意见表3、同意房屋临时改变用途联系单4、准予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决定书5、龙泉市城区临时改变用途收益金标准方案附件1:临时改变房屋功能用途申请表申请人(单位)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联系号码不动产证号用途房屋位置设计单位设计负责人联系号码拟改变房屋用途改变面积m2临时改变期限年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公章)年月日改变房屋用途原因和理由附件2: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征求意见表申请人(单位)房屋位置
13、不动产证号用途拟改变房屋用途改变面积m2联合踏勘部门、乡镇(街道)初审意见(单位盖章)年月日附件3:同意房屋临时改变用途联系单1单位或个人)申请要求位于(地址)的合法房屋临时改变房屋用为,经我局受理,联合部门现场踏勘审查,符合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七条及龙泉市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有关规定。项目基本情况龙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意见:(盖章)年月日1用地面积2建筑面积3原房屋用途4拟改变房屋用途附:项目总平面图备注:申请单位或个人一次性缴纳土地收益金后须执本单到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规划领取准予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决定书附件4:准予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决定书(申请单位或个人):你户报送的要求临时改变(地址)房屋用途申请已收悉。经一年第一次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会议研究,回复意见如下:一、根据你户提出的申请,经公示无异议,原则同意(地址)房屋(不动产权证编号为:)临时改变房屋用途。房屋用途由临时改变为。二、按照临时改变后的用途使用房屋前,需依法办理房屋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相关审批、备案手续。三、本次临时改变房屋用途期限从即日起五年为止。期限届满确需延续的,可以在期限届满前六十日内向我局申请办理延续手续,每次延续不得超过两年,延期总次数不超过两次。龙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