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群服务中心工作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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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党群服务中心工作制度一、党群服务中心一次性告知制度第一条对前来中心窗口申报项目或进行政策咨询的服务对象,要一次性明确告知所办理或咨询的事项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办事依据、办理程序、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和依据。第二条对于申报材料不齐作补办件收件的事项,要在补办通知单中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所需补充的有关材料。第三条对于联办件,牵头责任人对各联办部门要提供的有关材料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第四条对不符合批准条件作退回件处理的,要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退回的原因。第五条对未执行上述规定而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责任追究有关规定处理。二、党群服务中心首问负责制度第一条党员群众前来党群服务中心办事时,当询问到一个
2、佩戴工作证的工作人员时,被询问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第二条首问责任人代表党群服务中心的形象,应热情礼貌、文明用语、主动周到接待前来办事的党员群众并协助办理相关事宜。第三条首问责任人对于党员群众咨询的问题,凡属责任范畴时,应准确作出答复,如不属责任范畴,应告知党员群众到相应单位(窗口)咨询。第四条党员群众来电反应情况或举报有关问题,接听电话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应将来电内容、来电人姓名及联系电话等情况详细登记,告知对方有关办事程序和电话号码等,并及时转告给党群服务中心相关领导。第五条对旗外客人和新闻媒体来访,首问责任人应及时与党群服务中心相关领导联系,由党群服务中心相关领导接待。第
3、六条首问责任人如有悖于上述规定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追究责任。三、党群服务中心限时办结制度第一条限时办结制度是指中心及窗口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申请办理的事项,根据不同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成,做到优质高效的管理制度。第二条服务对象提出的申请事项,办事程序简单,申报材料齐全,可当场办结的,工作人员要即件即办,现场快速办结。第三条服务对象提出的申请事项,需经审核、现场踏勘等,不能当场办结的,工作人员要根据承诺时限规定,出具承诺通知单,并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第四条服务对象出的申请事项属于转报、上报审批的,承办责任人应尽快与上级主管部门联系,负责全过程办理,并原则承诺办理时限。第五条对申请事项不符合政
4、策规定的,工作人员应及时作出解释,按规定出具不予办理通知。四、党群服务中心延时服务制度第一条延时服务是指因工作或服务对象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办理工作事项或为特定对象提供服务。第二条服务情形(一)在工作日上班时间内未按时办结的服务事项需短时延长可办结的。(二)因业务量大或事项紧急须延长工作时间办理的。(三)其他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第三条工作要求(一)延时服务由企业和群众提出,也可以由综窗人员主动做出。(二)综窗人员不得无故拒绝提供延时服务,因办事企业和群众提供的办事材料不齐全、系统网络等原因不能提供延时服务的,应向其说明理由。(三)延时服务工作中,同时涉及多个窗口或多名人员同时完成的,由综窗人
5、员协调相关窗口或工作人员共同提供延时服务。(四)窗口在提供延时服务中不得向申请人收取法律法规规定收费以外的任何费用。第四条对未执行上述规定而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责任追究有关规定处理。第五条本制度实施由镇党群服务中心负责解释。五、党群服务中心帮办代办制度本制度所称“帮办”,是指接受服务对象委托,协助服务对象准备齐全符合规定的材料后,帮办人员无偿带领服务对象进行业务办理;本制度所称“代办”,是指接受服务对象委托,协助服务对象准备齐全符合规定的材料,并完成材料交接手续后,由代办人员无偿全程代替办理。第一条工作原则(一)自愿委托原则:帮办代办服务必须尊重办事群众、企业的意愿,由办事群众、企业自主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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