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因果关系探究(论文)》87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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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的因果关系研究目录摘要2Abstract2前言31因果关系认定的主要学说41i条件说”41.2 原因说”41.3 ”相当因果关系说”52 .特殊体质的概说72.1 特殊体质的概念72.2 特殊体质的分类73 .特殊体质对因果关系判断的影响93.1 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方面93.2 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方面103.3 主客观相统一进行认定114 .特殊体质案件中因果关系的认定思路演示124.1 主要案情124.2 思路演示125 .结论15参考文献:16摘要契地利学者柯拉哲在1858年写的奥国刑法专论一书中首创性地提出了近代刑法因果关系理论。对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问题,在之后的两百多年中,甚至直到今
2、天,专家们虽然提出了多种学说,但仍然未能达成共识。通过对我国司法实务中诸多案件的阅览并分析其中的因果关系,一类特殊的案件引起了笔者的注意,即被害人特殊体质案件。在本文中,笔者通过对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和主观心理两方面的分类,探讨不同类型的特殊体质对于因果关系认定的影响,并通过一个具体的真实案例演示笔者所总结出来的特殊体质条件下因果关系认定的一套具体思路。关键词:刑法;因果关系;真实案例AbstractIn1858,Austrianscho1arKratzerputforwardthetheoryofcausa1ityinmodemcrimina11aw.Fortheprob1emofcausa1i
3、tyincrimina11aw,inthefo11owingtwohundredyears,eventoday,a1thoughexpertshaveputforwardavarietyoftheories,theysti11fai1toreachaconsensus.ThroughreadingmanycasesinChinasjudicia1practiceandana1yzingthecausa1re1ationship,aspecia1kindofcaseshasattractedtheauthorsattention,thatis,thecaseofthevictimsspecia1
4、constitution.Inthispaper,throughthec1assificationoftheactorsobjectivebehaviorandsubjectivepsycho1ogy,theauthordiscussestheinf1uenceofdifferenttypesofspecia1physiqueontheidentificationofcausa1ity,anddemonstratesasetofspecificideasoftheidentificationofcausa1ityundertheconditionofspecia1physiquethrough
5、aspecificrea1case.Keywords:crimina11aw;causa1ity;rea1case前言根据犯罪构成理论的二阶层体系,因果关系属于客观不法层面的积极要素,具有客观性。当行为与结果之间不存在着因果关系时,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为有罪,反之才能认定为有罪。笼统地来说,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研究对象,但是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将此处的“行为”一词再进行具体的细化,由此产生出了“行为说”、“犯罪行为说”、“构成要件行为说”等学说。综合这些学说,笔者认同周柏森学者的观点:“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研究对象指的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6、下面笔者将从因果关系认定的一些主要学说和特殊体质的概述这两方面对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进行一个简单的介绍。1周柏森:研究刑法中的因果关系要以马克思主义哲学作指导,载法学研究,1982年4月。1因果关系认定的主要学说“条件说”、“原因说”和“相当因果关系说”是目前因果关系认定的三种主要的学说,下面笔者将一一进行具体介绍。11条件说”“条件说”也称“条件原因说”或“等价条件说”,该学说“最早由德国法官布黎提出,其主张:任何行为与结果之间,若是逻辑上存在如无前者,则无后者的关系,那么行为便为结果产生之原因。倘若存在数个引起结果出现之条件,则他们皆为结果产生之原因,即为结果产生之共同原因。”.该学
7、说以论理学的观点为基础,认为当危害结果只由一个条件导致时,则该危害结果与该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但当危害结果的发生是由多种条件或因素导致时,“其中具有逻辑上意义的任何条件,不管是直接条件还是间接条件,都具有同等的价值”,都认为与该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也就意味着,只要“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逻辑关系存在于行为与结果之间时,无论行为与结果之间的是一对一的关系还是多对一的关系,行为与结果之间都应该被认定为具有因果关系。笔者认为该种学说在寻找导致结果的诸多条件时无疑是比较全面的,但若对犯罪嫌疑人入罪时也依照此种观点,无疑是扩大了原因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范围,在多个实行行为导致一个结果的情况下
8、,该学说一刀切的做法很可能使得一些对造成结果仅起较小作用的行为也被迫和对结果的产生起较大作用的行为承担同等的责任,显然不符合公平原则,也不符合刑法谨慎入罪的特点。1.2 “原因说”“原因说”,又称“个别化说”,该学说是为了防止“条件说”对因果关系的过分扩大应运而生的学说,所以又叫做“限制条件说乙该学说的拥护者主张将引起结果发生的诸多条件按照一定的规则排除掉其他与结果的发生仅具有较小因果关系的条件,并将最后剩余的一个条件作为引起结果的原因。“原因说”李会:诱发特殊体质被害人死亡案件研究,西南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15年3月。年张远远: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一一以科学哲学为视角,西南政法大学硕士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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