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62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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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8年12月29日卫生部令第62号发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以下简称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港澳医师是指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合法行医资格的医师。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是指港澳医师应聘在内地医疗机构从事不超过3年的临床诊疗活动。第三条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执业注册,取得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由卫生部统一制作。第
2、四条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应当符合内地有关港澳人员的就业规定,由内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邀请并作为聘用单位。第五条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的执业注册机关为医疗机构所在港澳医师申请内地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的执业类别可以为临床、中医、口腔三个类别之一。执业范围应当符合执业医师法和卫生部有关执业范围的规定。第六条港澳医师申请在内地短期行医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申请;(二)港澳永久居民身份证明材料;(三)近6个月内的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四)与申请执业范围相适应的医学专业最高学历证明;(五)港澳医师的行医执照或者行医资格证明;(六)近3个月内的体检健康
3、证明;(七)无刑事犯罪记录的证明;(A)内地聘用医疗机构与港澳医师签订的协议书;(九)内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前款(四)、(五)、(六)、(七)项的内容必须经过港澳地区公证机关的公证。以上材料应当为中文文本。第七条港澳医师可以自行办理或者书面委托内地的聘用医疗机构代其办理短期行医执业注册手续。第八条负责受理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申请的执业注册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并发给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第九条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有效期应与港澳医师在内地医疗机构应聘的时间相同,最长为3年。有效期满后,如拟继续执业的,应当重新办理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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