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6〕第2号).docx
《《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6〕第2号).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6〕第2号).docx(13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2016年6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6)第2号公布自2016年6月6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国银行卡清算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国务院关于实施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管理的决定(国发(2015)22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清算机构是指经批准,依法取得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专门从事银行卡清算业务的企业法人。第三条仅为跨境交易提供外币的银行卡清算服务的境外机构(以下简称境外机构),原则上可以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银行卡清算机构,但对境内银行卡清算体系稳健
2、运行或公众支付信心具有重要影响的,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法人,依法取得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第四条银行卡清算机构应当遵守国家安全、国家网络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银行卡清算业务基础设施的安全、稳定和高效运行。银行卡清算业务基础设施应满足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要求,使用经国家密码管理机构认可的商用密码产品,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金融标准,且其核心业务系统不得外包。第五条为保障金融信息安全,境内发行的银行卡在境内使用时,其相关交易处理应当通过境内银行卡清算业务基础设施完成。第六条银行卡清算机构与境内入网发卡机构或收单机构(以下简称入网机构)的银行卡交易资金清算应当通过境内银行以人民币完成资金结算,为
3、跨境交易提供外币的银行卡清算服务的情形除外。第七条银行卡清算机构和境外机构应当对从银行卡清算服务中获取的身份信息、账户信息、交易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敏感信息等当事人金融信息予以保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当事人授权不得对外提供。银行卡清算机构和境外机构为处理银行卡跨境交易且经当事人授权,向境外发卡机构或收单机构传输境内收集的相关个人金融信息的,应当通过业务规则及协议等有效措施,要求境外发卡机构或收单机构为所获得的个人金融信息保密。第八条银行卡清算机构和境外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诚信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九条银行卡清算机构和境外机构应当遵守反洗钱和反恐
4、怖融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银行卡清算机构办理银行卡跨境交易,应当遵守国家外汇及跨境人民币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分工,依法对银行卡清算机构和境外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并加强沟通协调,共同防范银行卡清算业务系统性风险。第二章申请与许可第十一条银行卡清算机构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出资人应当以自有资金出资,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第十二条银行卡清算机构50%以上的董事(含董事长、副董事长)和全部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任职专业知识,5年以上银行、支付或者清算的从业经验和良好的品行、声誉,以及担任职务所需的独
5、立性。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情形外,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银行卡清算机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有重大过失或犯罪记录的。(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管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的。(三)曾经担任被金融监管机构行政处罚单位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并对被行政处罚负有个人责任或者直接领导责任,自执行期满未逾2年的。第十三条申请人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银行卡清算机构筹备申请(一)筹备申请书,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等。(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公司章程,申请人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当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三)
6、证明其资本实力符合要求的材料及相关证明。(四)真实、完整、公允的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设立时间不足一年的除外。(五)出资人出资决议,出资金额、方式及资金来源,以及出资人之间关联关系的说明。(六)主要出资人和其他单一持股比例超过10%的出资人的资质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和从业经历证明等。出资人为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应当提供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允许其投资银行卡清算机构的批准文件。(七)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情况的说明。(A)公司组织架构设置、财务独立性、风控体系构建及合规机制建设等情况说明。(九)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
7、制制度方案、组织架构方案以及开展相关工作的技术条件说明。(十)银行卡清算品牌商标标识的商标注册证,使用出资人所有的银行卡清算品牌的,应当提供出资人的商标权属证明、转让协议或授权使用协议,以及申请人经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十一)银行卡清算业务可行性研究报告、业务发展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十二)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银行卡清算业务标准体系和业务规则的框架。(十三)持卡人和商户权益保护策略及机制。(十四)筹备工作方案及主要工作人员名单、履历。(十五)其他需专门说明的事项及申请材料真实性声明。上述材料为外国文字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并以中文译本为准。经研判,依法需要进行国家安全审查的,在完成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 银行卡 清算 机构 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 监督管理 委员会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