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第二次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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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1月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8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防止进境水果传带检疫性有害生物和有毒有害物质,保护我国农业生产、生态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进境新鲜水果(以下简称水果)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第三条海关总署统一管
2、理全国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禁止携带、邮寄水果进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条在签订进境水果贸易合同或协议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海关总署申请办理进境水果检疫审批手续,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第六条输出国或地区官方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以下简称植物检疫证书)(正本),应当在报检时由货主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供。第七条植物检疫证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植物检疫证书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ISPM第12号植物检疫证书准则的要求;(二)用集装箱运输进境的,植物检疫证书上应
3、注明集装箱号码;(三)已与我国签订协定(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下同)的,还应符合相关协定中有关植物检疫证书的要求。第八条海关根据以下规定对进境水果实施检验检疫:(一)中国有关检验检疫的法律法规、标准及相关规定;(二)中国政府与输出国或地区政府签订的双边协定;(三)海关总署与输出国或地区检验检疫部门签订的议定书;(四)检疫许可证列明的有关要求。第九条进境水果应当符合以下检验检疫要求:(一)不得混装或夹带植物检疫证书上未列明的其他水果;(二)包装箱上须用中文或英文注明水果名称、产地、包装厂名称或代码;(三)不带有中国禁止进境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土壤及枝、叶等植物残体;(四)有毒有害物质检出量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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