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第二次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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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1999年12月9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10号发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止植物危险性有害生物随进境植物繁殖材料传入我国,保护我国农林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通过各种方式进境的贸易性和非贸易性植物繁殖材料(包括贸易、生产、来料加工、代繁、科研、交换、展览、援助、赠送以及享有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机构和人员
2、公用或自用的进境植物繁殖材料)的检疫管理。第三条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进境植物繁殖材料的检疫工作,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的进境繁殖材料的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植物繁殖材料是植物种子、种苗及其它繁殖材料的统称,指栽培、野生的可供繁殖的植物全株或者部分,如植株、苗木(含试管苗)、果实、种子、砧木、接穗、插条、叶片、芽体、块根、块茎、鳞茎、球茎、花粉、细胞培养材料(含转基因植物)等。第五条对进境植物繁殖材料的检疫管理以有害生物风险评估为基础,按检疫风险高低实行风险分级管理。各类进境植物繁殖材料的风险评估由海关总署负责并公布其结果。第二章检疫审批第六条输入植物繁殖材料的,必须事先办理检疫审批
3、手续,并在贸易合同中列明检疫审批提出的检疫要求。进境植物繁殖材料的检疫审批根据以下不同情况分别由相应部门负责:(一)因科学研究、教学等特殊原因,需从国外引进禁止进境的植物繁殖材料的,引种单位、个人或其代理人须按照有关规定向海关总署申请办理特许检疫审批手续。(二)引进非禁止进境的植物繁殖材料的,引种单位、个人或其代理人须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农业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林业)厅(局)申请办理国外引种检疫审批手续。(三)携带或邮寄植物繁殖材料进境的,因特殊原因无法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携带人或邮寄人应当向入境口岸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补办检疫审批手续。(四)因特殊原因引进带有土壤
4、或生长介质的植物繁殖材料的,引种单位、个人或其代理人须向海关总署申请办理输入土壤和生长介质的特许检疫审批手续。第七条海关总署在办理特许检疫审批手续时,将根据审批物原产地的植物疫情、入境后的用途、使用方式,提出检疫要求,并指定入境口岸。入境口岸或该审批物隔离检疫所在地的直属海关对存放、使用或隔离检疫场所的防疫措施和条件进行核查,并根据有关检疫要求进行检疫。第八条引种单位、个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植物繁殖材料进境前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或者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并在进境前1015日向入境口岸直属海关办理备案手续。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检疫审批单,直属海关可拒绝办理备案手续。第三章进境检疫第九条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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