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第二次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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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2002年7月24日国家质检总局令第23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进出口商品质量,鼓励优质商品进出口,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列入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商品除外),由收货人、发货人或者其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申请,经海关总署审核批准,可以免予检验(以下简称免验)。第三条海关总署统一管理
2、全国进出口商品免验工作,负责对申请免验生产企业的考核、审查批准和监督管理。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内申请免验生产企业的初审和监督管理。第四条进出口商品免验的申请、审查、批准以及监督管理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第二章免验申请第五条申请进出口商品免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免验的进出口商品质量应当长期稳定,在国际市场上有良好的质量信誉,无属于生产企业责任而引起的质量异议、索赔和退货,海关检验合格率连续3年达到百分之百;(二)申请人申请免验的商品应当有自己的品牌,在相关国家或者地区同行业中,产品档次、产品质量处于领先地位;(三)申请免验的进出口商品,其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应当符合IS09000质量
3、管理体系标准或者与申请免验商品特点相应的管理体系标准要求,并获得权威认证机构认证;(四)为满足工作需要和保证产品质量,申请免验的进出口商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具有一定的检测能力;(五)申请免验的进出口商品的生产企业应当符合进出口商品免验审查条件的要求。第六条对下列进出口商品不予受理免验申请:(一)食品、动植物及其产品;(二)危险品及危险品包装;(三)品质波动大或者散装运输的商品;(四)需出具检验检疫证书或者依据检验检疫证书所列重量、数量、品质等计价结汇的商品。第七条申请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免验申请:(一)申请进口商品免验的,申请人应当向海关总署提出。申请出口商品免验的,申请人应当先向所在地直属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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