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管理办法》(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第二次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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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管理办法(2003年5月1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7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进境动物遗传物质的检疫和监督管理,保护我国畜牧业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境动物遗传物质的检疫和监督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动物遗传物质是指哺乳动物精液、胚胎和卵细胞。第四条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进境动物遗传物质的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主管海关
2、负责辖区内的进境动物遗传物质的检疫和监督管理。第五条海关总署对进境动物遗传物质实行风险分析管理。根据风险分析结果,海关总署与拟向中国输出动物遗传物质的国家或地区政府有关主管机构签订双边检疫协定(包括协定、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第二章检疫审批第六条输入动物遗传物质的,必须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并在贸易合同或者有关协议中订明我国的检疫要求。第七条申请办理动物遗传物质检疫审批的,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海关提交下列资料:(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二)代理进口的,提供与货主签订的代理进口合同或者协议复印件。第八条直属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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