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第三次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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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04年5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2号公布根据2018年3月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农业转基因生
2、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通过各种方式(包括贸易、来料加工、邮寄、携带、生产、代繁、科研、交换、展览、援助、赠送以及其他方式)进出境的转基因产品的检验检疫。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转基因产品”是指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转基因生物与产品。第四条海关总署负责全国进出境转基因产品的检验检疫管理工作,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进出境转基因产品的检验检疫以及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海关总署对过境转移的农业转基因产品实行许可制度。其他过境转移的转基因产品,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第二章进境检验检疫第六条海关总署对进境转基因动植物及其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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