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管理办法》(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一次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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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管理办法(2007年7月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7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工作,规范海关和社会各类检验机构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进口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贸易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活动。第三条海关总署主管全国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工作,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的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及其监督管
2、理工作。第四条主管海关负责对法定检验进口商品的残损检验鉴定工作。法检商品以外的其他进口商品发生残损需要进行残损检验鉴定的,对外贸易关系人可以向主管海关申请残损检验鉴定,也可以向经海关总署许可的检验机构申请残损检验鉴定。第五条海关根据需要对有残损的下列进口商品实施残损检验鉴定:(一)列入海关必须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的进口商品;(二)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发现进口商品质量不合格或者残损、短缺,申请出证的;(三)进口的危险品、废旧物品;(四)实行验证管理、配额管理,并需由海关检验的进口商品;(五)涉嫌有欺诈行为的进口商品;(六)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需要海关出
3、证索赔的进口商品;(七)双边、多边协议协定、国际条约规定,或国际组织委托、指定的进口商品;(A)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海关检验的其他进口商品。第二章申报第六条法定检验进口商品发生残损需要实施残损检验鉴定的,收货人应当向主管海关申请残损检验鉴定;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口商品发生残损需要实施残损检验鉴定的,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可以向主管海关或者经海关总署许可的检验机构申请残损检验鉴定。第七条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可以自行向海关申第八条需由海关实施残损检验鉴定的进口商品,申请人应当在海关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办理残损检验申请手续。第九条进口商品发生残损或者可能发生残损需要进行残损检验鉴定的
4、,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应当向进口商品卸货口岸所在地海关申请残损检验鉴定。进口商品在运抵进口卸货口岸前已发现残损或者其运载工具在装运期间存在、遭遇或者出现不良因素而可能使商品残损、灭失的,进口商品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应当在进口商品抵达进口卸货口岸前申请,最迟应当于船舱或者集装箱的拆封、开舱、开箱前申请。进口商品在卸货中发现或者发生残损的,应当停止卸货并立即申请。第十条进口商品发生残损需要对外索赔出证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应当在索赔有效期届满20日前申请。第十一条需由海关实施残损检验鉴定的进口商品,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应当保护商品及其包装物料的残损现场现状,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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