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第二次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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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2005年6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7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规范进出口商品复验行为,维护对外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进出口商品的报检人(以下简称报检人)对海关作出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复验。第三条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的进出口商品的复验工作,进出口商品复验工作由受理的海关负责
2、组织实施。第四条复验工作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五条报检人对主管海关作出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检验结果的主管海关或者其上一级海关申请复验,也可以向海关总署申请复验。报检人对同一检验结果只能向同一海关申请一次复验。第六条报检人申请复验,应当自收到海关的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提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申请复验的,申请期限中止。从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期限继续计算。第七条报检人申请复验,应当保证(持)原报检商品的质量、重量、数量符合原检验时的状态,并保留其包装、封识、标志。第八条报检人申请复验,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填写复验申请表。第九条海关自收到复验申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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