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公司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债券市场管理规定》(银发〔2000〕194号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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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务公司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债券市场管理规定(2000年6月19日银发12000)194号文印发自2000年6月19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发展货币市场,拓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融资渠道,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财务公司以法人为单位申请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债券市场成员,其分支机构不得进行交易。第三条申请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财务公司须符合以下基本标准:(一)资产负债比例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二)前三个年度连续盈利;(三)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业务范围规范经营,内控制度健全;(四)未因违规经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他主管部门处罚;(五)拆借资金余额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比例。第四条符合
2、以上标准的财务公司,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申请;(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四)公司章程;(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会计师审计的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和验资报告;(六)以法人为单位的同业拆借未到期余额、明细情况;(七)公司的资金管理内控制度;(八)公司负责资金运作的部门和人员情况;(九)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以上标准和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管理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批准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第六条财务公司拆入资金最长期限为7天,拆出资金期限不得超过对手方的由人民银行规定的拆入资金
3、最长期限;同业拆借到期后不得展期,也不得以其他方式变相展期。第七条财务公司拆入、拆出资金余额均不得超过实收资本金的100%o第八条财务公司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从事债券买卖和回购业务,按照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执行。第九条财务公司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申请;(二)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复印件);(四)公司章程;(五)以法人为单位持有的全部债券的明细情况;(六)公司的债券管理内控制度;(七)公司负责在一级市场购买债券和在二级市场进行债券交易的部门和人员情况;(A)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条财务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必须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托管和结算,不得转托管到证券交易所。第十一条财务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债券市场进行交易的资金清算方式由双方自行商定,但本金和利息的支付都必须以转账方式进行,不得收付现金。第十二条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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