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安葬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8号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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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烈士安葬办法(2013年4月3日民政部令第46号公布,2023年11月30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8号修订)第一条为了褒扬和尊崇烈士,做好烈士安葬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烈士应当在烈士陵园或者烈士集中安葬墓区安葬。烈士陵园、烈士集中安葬墓区是国家建立的专门安葬、纪念、宣传烈士的重要场所,受法律保护。第三条确定烈士安葬地和安排烈士安葬活动,应当征求烈士遗属意见。烈士可以在牺牲地、生前户籍所在地、遗属户籍所在地或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安葬。烈士安葬地确定后,就近在安葬地的烈士陵园或者烈士集中安葬墓区安葬烈士。第四条烈士骨灰盒或者灵柩应当覆盖中华人
2、民共和国国旗。需要覆盖中国共产党党旗或者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旗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国旗、党旗、军旗不能同时覆盖,不得随遗体火化或者随骨灰盒、灵柩掩埋,安葬后由安葬地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保存,也可以赠送给烈士遗属留作纪念。第五条运送烈士骨灰或者遗体(骸),由烈士牺牲地、烈士安葬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共同安排,并举行送迎仪式。送迎工作方案由烈士牺牲地、烈士安葬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商相关部门制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送迎仪式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一)仪式开始;(二)整理烈士灵柩(骨灰盒)并覆盖国旗(或者党旗、军旗);(三)奏国歌;(四)向烈士默哀;(五)起灵;(六)仪式结束
3、。烈士生前为现役军人的,烈士骨灰或者遗体(骸)运送任务可由烈士牺牲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会同军队有关单位承担。第六条烈士安葬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举行庄严、肃穆、文明、节俭的烈士安葬仪式。烈士安葬仪式应当邀请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烈士遗属代表、烈士生前所在单位代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军队等有关单位代表和退役军人代表参加。烈士安葬仪式可以邀请解放军、武警部队官兵或者人民警察承担礼兵仪仗、花篮护送等任务;可以邀请军乐队或者其他乐队演奏乐曲,也可以播放音乐。第七条烈士安葬仪式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一)仪式开始;(二)礼迎烈士;(三)奏国歌;(四)宣读烈士评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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