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省级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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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湖北省省级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省自然灾害抢险救灾应急保障能力,规范省级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提高物资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央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应急抢险救灾储备物资(以下简称“省级储备物资”)是由省级财政安排资金购置,专项用于支持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地区开展抢险救灾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的应急储备物资,包括防汛抗旱类物资和生活救助类物资等。第三条省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防总办公室”)或者省应急管理厅按照各自职责
2、提出省级应急抢险救灾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下达动用指令。第四条省财政厅负责安排省级储备物资购置和更新、保管等相关经费,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第五条省应急管理厅负责省储备物资的收储、轮换等工作,督促指导承储单位加强日常管理,确保库存省级储备物资数量真实、质量合格、账实相符。第二章储备购置第六条每年省防总办公室或者省应急管理厅根据规划确定的储备规模、当年储备物资调拨使用、报废消耗及应急抢险救灾新技术装备物资需求等情况,研究确定下一年度省级储备物资购置计划,包括物资品种、数量、布局等。第七条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需应急追加物资的,由省防总办公室或者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紧急购置计划
3、,报省政府审批。第八条省应急管理厅根据年度购置计划或者紧急购置计划,向省财政厅申请储备购置经费预算。省财政厅按程序审批。第九条省应急管理厅依据年度购置计划或者紧急购置计划,以及省财政厅批复的购置经费预算,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组织采购。第十条省级储备物资的入库验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相关标准以及采购合同约定的履约验收方案执行。采购物资数量和质量验收合格入库后,省应急管理厅核算应支付采购资金及检测等必要费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支付。第十一条省应急管理厅负责核定省级储备物资库存成本。第三章储备保管第十二条省应急管理厅按照“拿得出、调得快、用得上”的原则安排储备库,适度安排前置储备。第十三条省应急管
4、理厅督促指导承储单位制定应急调运预案,落实专仓存储、专人保管、专账记载、挂牌明示等管理要求、掌握物资设备维护保养和操作技能,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储备管理,实现省级储备物资信息部门间共用共享。承储单位按照承储要求负责省级储备物资具体日常管理,严格执行省级储备物资管理的有关标准和规定,落实省级储备物资验收入库、日常保管、紧急调用等有关工作,对省级储备物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省防总办公室、省应急管理厅根据应急抢险救灾工作需要,适时对省级储备物资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第十四条物资调运后,储备仓库应当及时在信息管理平台更新报送数据。第十五条承储单位应当加强省级储备物资资产管理,认真填报资产信息卡,按照
5、国有资产年报、月报有关规定,及时向省防总办公室或省应急管理厅报告省级储备物资资产管理情况。第十六条参照中央储备物资储备年限确定省级储备物资的建议储存年限。因储存年限到期后经技术鉴定,质量和性能不能满足应急抢险救灾工作要求的省级储备物资可按规定报废。相关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技术鉴定费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缴省级国库。承储单位提出需报废物资审核申请。省防总办公室或者省应急管理厅批准后,相关物资作报废处理。承储单位负责将报废物资按规定处理,并将物资报废情况报省防总办公室或者省应急管理厅。第十七条经批准报废的物资,要及时清理出库,做好销账记录。对其中可再利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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