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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烟台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烟台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烟文旅(2023)32号)各区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市直文化和旅游系统有关单位:为推进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完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管理和评估制度,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组织制定了烟台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烟台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评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2023年5月4日烟台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有效保护和传承市
2、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规范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山东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是指承担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责任,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经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下称市文化和旅游局)认定的传承人。第三条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弘扬社会主义
3、核心价值观,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第四条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应当立足于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体系,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续力,尊重和保障传承人的主体地位与基本权益,注重社区和群体的认同感。第五条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锤炼忠诚、执着、朴实的品格,增强使命和担当意识,提高传承实践能力,在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时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坚持正确的历史观、国家观、民族观、文化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得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第二章申报与认定第六条市文化和旅游局每三至四年开展一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4、代表性传承人申报和认定工作。第七条认定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审定、公布等程序。第八条申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二)居住或长期工作在该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流布地区;(三)长期从事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四)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五)在该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中具有核心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六)已被命名为该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
5、表性项目的县(区)级代表性传承人。仅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不直接从事传承工作的人员,不得认定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第九条公民提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请的,应当向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所在地县(区)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如实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年龄、性别、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从业时间、被认定为县(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时间及个人简历等;(二)申请人的传承谱系或师承脉络、学习与实践经历;(三)申请人所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和核心技艺、成就及相关证明材料;(四)申请人授徒传艺、
6、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等情况;(五)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六)申请人志愿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履行代表性传承人相关义务的声明;(七)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材料。项目保护单位为市级直属单位的,可通过其主管部门直接向市文化和旅游局推荐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材料应当包括前款各项内容。第十条区(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市级直属单位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或推荐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核,结合该项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分布情况和项目传承发展状况,按程序提出推荐人选和审核意见,连同申报材料和审核意见一并报送市文化和旅游局。第十一条市文化和旅游局对收到的申请材
7、料或推荐材料进行复核。符合要求的,进入评审程序;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申请材料或推荐材料的复核可由市文化和旅游局委托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实施。第十二条市文化和旅游局组织专家评审组和评审委员会,对推荐认定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人选进行初评和审议。专家评审组成员由市文化和旅游局从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专家评审组和评审委员会成员与申请人有利益关系的,在评审与其有关的申请人时应当回避。第十三条专家评审组对申请材料或推荐材料进行审议,提出初评人选。评审委员会组织对初评人选进行审议(也可根据需要安排现场答辩),提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
8、人选。第十四条市文化和旅游局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20日。第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公示期满后,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公示期间社会公众及有关部门反馈意见,提出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建议名单。第十六条市文化和旅游局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审定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并予以公布。第三章权利与义务第十七条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享有下列权利:(一)开展项目知识和技艺传承传播、创作实践、学术研究等活动;(二
9、)依法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三)参加教育培训,学习新知识和技艺;(四)依照规定获得政府提供的传承支持;(五)依法向他人提供其掌握的知识、技艺、作品以及有关原始资料文献、实物、场所等,并获得相应报酬;(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七)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相关的其他权利。第十八条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承担下列义务:(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二)妥善保存相关实物、资料;(三)配合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和研究工作;(四)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等活动;(五)接受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指导、管理和考
10、核评估,定期向区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或市级直属单位主管部门提交传承情况报告;(六)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相关的义务。第四章服务与管理第十九条区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级直属单位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予以支持:(一)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二)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三)指导、支持其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整理、建档、研究、出版等活动;(四)支持其参加学习、培训;(五)支持其参与展览、展示、展演等社会公益性活动;(六)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的其他措施。对无经济收入来源、生活确有困难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区市
11、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积极创造条件,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资助。第二十条市文化和旅游局应当建立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档案,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档案内容主要包括传承人基本信息、参加学习培训、开展传承活动、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情况等。第二十一条区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列明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义务,明确传习计划和具体目标任务,报市文化和旅游局备案。第二十二条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每年年初应当与项目保护单位和所在区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分别签订传承工作责任协议,每年年底向所在区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传承情况报告。区市文化和旅游主
12、管部门应当指导或协助传承人完成传承情况报告。第二十三条市文化和旅游局应当定期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义务履行和传习活动补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继续享有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和相关权益的主要依据。市级代表性传承人评估实施细则另行规定。第二十四条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因严重健康问题或者遭遇重大变故等非主观原因,当年不能正常履职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区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申请不参加年度评估,区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核实同意后报市文化和旅游局审核。不参加年度评估的传承人不享受本年度传习活动补助。当年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不再安排下一年度传习
13、活动补助经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难以履行义务的,经其本人或委托亲属申请,可以继续保留市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不再参加年度评估,不再享受市级代表性传承人传习活动补助。第二十五条市文化和旅游局按照有关规定,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十六条建立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退出机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区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或市级直属单位主管部门核实后,报市文化和旅游局批准,取消其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并予以公布:(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二)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的;(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累计2年
14、评估不合格的;(四)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五)自愿放弃或者其他应当取消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情形。第二十七条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去世的,区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级直属单位可以采取适当方式表示哀悼,组织开展传承人传承事迹等宣传报道,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市文化和旅游局。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区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原烟台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2018年5月30日发布的烟台市非物质文化遗
15、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报评审办法同时废止。烟台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评估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烟台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工作,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高水平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是指承担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责任,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经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认定的传承人。第三条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传承人评估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每年开展一次评估活动。第四条市文化和旅游局组织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评估工作,各区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据评估标准和评估程序开展评估工作。市级直属单位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评估由所在单位进行,将评估结果上报主管部门,并报市文化和旅游局。第五条区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建立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评估档案,并报市文化和旅游局备案。标。基础指标包括以下内容:(一)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情况;(二)妥善保存相关实物、资料情况;(三)配合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情况;(四)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及研讨培训情况情况;(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