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6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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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93年12月28日国税发(1993)156号公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一、关于酒的征收范围问题(一)外购酒精生产的白酒,应按酒精所用原料确定白酒的适用税率。凡酒精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二)外购两种以上酒精生产的白酒,一律从高确定税率征税。(三)以外购白酒加浆降度,或外购散酒装瓶出售,以及外购白酒以曲香、香精进行调香、调味生产的白酒,按照外购白酒所用原料确定适用税率。凡白酒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四)以外购的不同品种白酒勾兑的白酒,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五)对用粮食和薯类、糠萩等多种原料混合生产的白
2、酒,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六)对用薯类和粮食以外的其他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一律按照薯类白酒的税率征税。二、关于计税依据问题(一)纳税人销售的甲类卷烟和粮食白酒,其计税价格显著低于产地市场零售价格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计税价格,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计税价格征税。甲类卷烟和粮食白酒计税价格的核定办法另行规定。(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规定如下:1 .甲类卷烟10%;2 .乙类卷烟5%;3 .雪茄烟5%;4 .烟丝5%;5 .粮食白酒10%;6 .薯类白酒5%;7 .其他酒5%;8 .酒精5%;9 .化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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