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头角边境特别管理区进出物品检验检疫管理规定》(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第二次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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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沙头角边境特别管理区进出物品检验检疫管理规定(2003年11月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5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沙头角边境特别管理区(以下简称管理区)进出物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进出管理区物品的检验检疫
2、和监督管理:(一)进出管理区的货物。包括:1 .由地方经贸管理部门核发配额的输入管理区的货物;2 .经批准,管理区居民带入管理区销售的鲜活商品;3 .从管理区输出的来自非疫区的水果、配餐料及食用性水生动物。(二)管理区居民、旅客及工作人员进出管理区的携带物;(三)从管理区输出的废旧物品、生活垃圾;(四)其他依法需经检验检疫的进出管理区的应检物品。第三条管理区是海关监督管理的特殊区域。管理区海关对进出管理区的物品按照风险评估、分类管理的原则,比照出入境货物、出入境人员携带物及进境废旧物品实施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第四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运输、携带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以及微生物、人体组织、
3、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进出管理区。前款规定的物品依法经审批,允许进出管理区的,其所有人或者其代理人、承运人或者携带人应当向管理区海关申报,检验检疫合格后放行。第二章货物检验检疫第五条须经海关实施检验检疫的货物进出管理区的,其所有人、承运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向管理区海关申报,接受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第六条地方经贸管理部门核发配额的货物输入管理区的,其所有人、承运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向管理区海关备案。输入管理区时,凭应检商品检验检疫登记手册报检,由管理区海关按照出境货物实施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第七条经有关部门批准,管理区居民运输鲜活商品进入管理区销售的,应当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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