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7号第二次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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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1995年8月7日卫妇发(1995)第7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2月2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4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2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23年1月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和废止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等3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7号)第二次修订)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施行助
2、产技术、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第三条施行助产技术、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和人员的审批,由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机构和人员的审批,由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开展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机构和人员的审批,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第四条申请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助产技术、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当地医疗保健机构设置规划;(二)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三)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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