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治理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条例(草案审查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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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壮族自治区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草案初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源头治理第三章通行监管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为了加强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保障公路安全和畅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的治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治理原则】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应当遵循政府领导、部门联动、源头治理与通行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2、。第四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合执法机制,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绩效考核,并将治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激励机制,设立专项资金,对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给予奖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相关工作。第五条【部门职责】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全区公路超限检测站点布局,指导地方完善农村公路限宽限高保护设施,负责统筹和协调全区高速公路入口称重检测项目建设及运营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机动车维修企业从事
3、货车非法改装,组织对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实施监管,落实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的联合惩戒,依法查处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行为,会同公安机关建立健全公路治超联合执法常态化机制。公安机关负责货运车辆注册登记管理工作,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是否按标准检验进行监管,依法查处非法改装、拼装和逾期未报废货运车辆的行为以及堵塞交通、强行冲卡、暴力抗法、破坏相关设施设备等行为,依法查处货运车辆违法超载行为,积极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公路治超联合执法常态化机制。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货运装载源头生产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对因车辆超限超载运输、非法改装引发重大伤亡的事故进行调查
4、处理。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组织货车非法改装治理工作,指导并督促将货车生产和改装企业不执行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机动车出厂销售的,以及未获强制性产品认证出厂、销售、货证不符的情况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货车生产和改装企业不按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组织生产或者不按标准要求履行出厂检验责任致使质量不合格机动车出厂销售的;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治理货车违法超限超载用计量器具依申请进行检定;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从源头监管矿山企业给运输车辆合法装配矿产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市内建筑工地合法装载的监管。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工地合
5、法装载的监管,对河道采砂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规范河道砂石开采权人为运输车辆装配砂石行为。商务部门负责大宗商品集散地等货物装载源头单位的行业管理工作,督促源头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违法超限超载安全隐患。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林业、行政审批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第六条【治超信息化管理】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全区统一的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信息平台,加强与公安、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等部门信息交换和共享,实现货运车辆、货运车辆驾驶人、货运装载源头企业、货运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等治超信息互联互通。设区的市、县(
6、市、区)货运车辆治超信息应当接入自治区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信息平台。鼓励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和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充分利用现代科学信息技术提升对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超载的治理能力。第七条【信用治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超限超载信用评价机制,将货运车辆、货运车辆驾驶人、货运经营者、货物装载源头单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纳入公共信用管理体系,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第八条【举报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并公布统一的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方便公众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及时核实处理,向举报人反
7、馈处理结果,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经查证属实的,可以给予举报人奖励。第二章源头治理第九条【货运车辆生产、销售治理】企业生产、销售的货运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其车辆技术数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设计规范标定。第十条【货运车辆非法改装治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货运车辆的外廓尺寸和主要承载构件等结构、构造或者特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货运车辆注册登记、年度审验、车辆营运证时,不得为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非法改装的车辆办理登记、发放证照和年检合格证。第十一条【货物装载源头单位】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下列货物装载源
8、头单位明确为重点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并实行动态调整:(一)达到国家工业统计制度规定的规模以上标准的矿山开采、钢铁、水泥及水泥制品等生产企业;(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S)重量超过80吨不可解体物品生产企业;(四)运输量较大的港口(码头)、铁路货运站场、道路货运站场、物流园区,以及重型货物贸易市场;(五)容易发生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的其他货物装载源头单位。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名录。各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重点货物装载源头单位的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签订承诺书、巡查、双随机抽查、技术监控或者派驻监管人员等方式,对违法装载、配载行为进行监管。第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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