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机关审计听证规定》(审计署令第14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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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计机关审计听证规定(2023年11月19日审计署令第14号公布自2023年11月19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审计机关的审计处罚程序,保证审计质量,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第三条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以下统称当事人)拟作出下列审计处罚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审计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审计机关应当举行审计听证会:(一)对被审计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或者对个人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的;(二)对被审计单位处以没收十万元
2、以上违法所得的;(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条审计听证告知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二)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三)审计处罚的法律依据;(四)审计处罚建议;(五)当事人有要求审计听证的权利;(六)当事人申请审计听证的期限;(七)审计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第五条当事人要求举行审计听证会的,应当自收到审计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审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列明听证要求,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逾期不提出书面申请的,视为放弃审计听证权利。第六条审计机关应当在举行审计听证会七个工作日前向当事人及有关人员送达审计听证会通知书,通知当事人举行审计听证会的时间、
3、地点,审计听证主持人、书记员姓名,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主持人、书记员回避的权利。第七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审计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第八条审计听证会的主持人由审计机关负责人指定的非本案审计人员担任,负责审计听证会的组织、主持工作。书记员可以由一至二人组成,由主持人指定,负责审计听证的记录工作,制作审计听证笔录。第九条当事人认为主持人或者书记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其回避并说明理由。当事人申请主持人回避应当在审计听证会举行之前提出;申请书记员回避可以在审计听证会举行时提出。当事人申请回避可以以书面形式提出,也可以以口头形式提出。以口头形式提出的,由书记员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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