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97]汇政发字第10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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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1997年12月1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97汇政发字第10号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完善对境内机构境外外汇账户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境内机构境外外汇账户的开立、使用及撤销的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为境外外汇账户的管理机关。第四条境内机构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一)在境外有经常性零星收入,需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将收入集整后汇回境内的;(二)在境外有经常性零星支出,需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的;(三)从事境外承包工程项目,需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的;(
2、四)在境外发行外币有价证券,需要境外开立外汇账户的;(五)因业务上特殊需要必须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的。第五条境内机构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应当持下列文件和资料向外汇局申请:(一)由境内机构法人代表或者其授权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开户理由、币别、账户最高金额、用途、收支范围、使用期限、拟开户银行及其所在地等内容;(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正本及其复印件;(三)境外账户使用的内部管理规定;(四)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从事境外承包工程业务的,除提供上述文件和资料外,还应当提供有关项目合同;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的,除提供上述文件和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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