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第二次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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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1992年10月7日卫生部令第24号发布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3年11月28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通知(卫医发(2003)331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1月19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的管理,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外医学技术的交流和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是指在外国取得合法行医权的外籍医师,应邀、应聘或申请来华从事不超过一年期限的临
2、床诊断、治疗业务活动。第三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经过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统一印制。第四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有在华医疗机构作为邀请或聘用单位。邀请或聘用单位可以是一个或多个。第五条外国医师申请来华短期行医,必须依本办法的规定与聘用单位签订协议。有多个聘用单位的,要分别签订协议。外国医师应邀、应聘来华短期行医,可以根据情况由双方决定是否签订协议。未签订协议的,所涉及的有关民事责任由邀请或聘用单位承担。第六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的协议书必须包含以下内容:(一)目的;(二)具体项目;(三)地点;(四)时间;(五)责任的承担。第七条外国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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