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银发〔1999〕288号文).docx
《《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银发〔1999〕288号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银发〔1999〕288号文).docx(3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1999年8月19日银发(1999)288号文印发自1999年8月19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发展货币市场,拓宽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渠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基金管理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交易和结算活动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和动态检查。第三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可以申请加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从事购买债券、债券现券交易和债券回购业务。第四条基金管理公司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 .加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申请;2 .基金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3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 .基金管理公司章程;5 .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会计师审计的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和验资报告;6 .与托管银行签署的托管协议;7 .基金契约;8 .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持有的全部债券的明细情况;9 .公司的资金、债券管理内控制度;10 .公司负责资金和债券运作的部门和人员情况;11 .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有关标准和规定,对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基金管理公司发文批准入市并公告。第六条凡经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基金管理公司,必须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提供的交易系统进行债券交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 基金 管理 公司 进入 银行间 同业 市场管理 规定 银发 1999 288 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