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63号).docx
《《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63号).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63号).docx(4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9年1月4日卫生部令第63号发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台湾地区医师(以下简称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台湾医师是指具有台湾地区合法行医资格的医师。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是指台湾医师应聘在大陆医疗机构从事不超过3年的临床诊疗活动。第三条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执业注册,取得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由卫生部统一制作。第四条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应当符合大陆有关台湾地区人员的就业
2、规定,由大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邀请并作为聘用单位。第五条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的执业注册机关为医疗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台湾医师申请大陆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的执业类别可以为临床、中医、口腔三个类别之一。执业范围应当符合执业医师法和卫生部有关执业范围的规定。第六条台湾医师申请在大陆短期行医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申请;(二)台湾永久居民身份证明材料;(三)近6个月内的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四)与申请执业范围相适应的医学专业最高学历证明;(五)台湾医师的行医执照或者行医资格证明;(六)近3个月内的体检健康
3、证明;(七)无刑事犯罪记录的证明;(A)大陆聘用医疗机构与台湾医师签订的协议书;(九)大陆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前款(四)、(五)、(六)、(七)项的内容必须经过台湾地区公证机关的公证。以上材料应当为中文文本。第七条台湾医师可以自行办理或者书面委托大陆的聘用医疗机构代其办理短期行医执业注册手续。第八条负责受理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申请的执业注册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并发给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第九条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有效期应与台湾医师在大陆医疗机构应聘的时间相同,最长为3年。有效期满后,如拟继续执业的,应当重新办理短期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 台湾地区 医师 大陆 短期 行医 管理 规定 卫生部 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