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7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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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2023年12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令(2023)第7号公布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保护担保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国发(2023)1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纳入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范围的担保类型包括:(一)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二)应收账款质押;(三)存款单、仓单、提单质押;(四)融资租赁;(五)保理;(六)所有权保留;(七)其他可以登记的动产和权利担保,但机动车抵押、船舶抵押、航空器抵押、
2、债券质押、基金份额质押、股权质押、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押除外。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应收账款债权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的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请求权,包括现有的以及将有的金钱债权,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付款请求权。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一)销售、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出租动产或不动产等;(二)提供医疗、教育、旅游等服务或劳务产生的债权;(三)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收益权;(四)提供贷款或其他
3、信用活动产生的债权;(五)其他以合同为基础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是动产和权利担保的登记机构,具体承担服务性登记工作,不开展事前审批性登记,不对登记内容进行实质审查。征信中心建立基于互联网的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统一登记系统)为社会公众提供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和查询服务。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对征信中心登记和查询服务有关活动进行督促指导。第二章登记与查询第六条纳入统一登记范围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通过统一登记系统办理。第七条担保权人办理登记。担保权人办理登记前,应当与担保人就登记内容达成一致。担保权人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登记。委托他人办理登记的
4、,适用本办法关于担保权人办理登记的规定。第八条担保权人办理登记时,应当注册为统一登记系统的用户。第九条登记内容包括担保权人和担保人的基本信息、担保财产的描述、登记期限。担保权人或担保人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应当填写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法定注册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金融机构编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全球法人识别编码等机构代码或编码以及其他相关信息。担保权人或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填写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有效身份证件载明的地址等信息。担保权人可以与担保人约定将主债权金额、担保范围、禁止或限制转让的担保财产等项目作为登记内容。对担保财产进行概括性描述的,应当能够合理识别担保财产。最高额担保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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