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第二次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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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2003年4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5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境竹木草制品的检疫管理工作,提高检疫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出境竹木草制品(包括竹、木、藤、柳、草、芒等制品)的检疫及监督管理。第三条海关总署主管全国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区域内出境竹木草制品的检疫和监督
2、管理工作。第四条海关总署对出境竹木草制品及其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实施分级分类监督管理。第二章分级分类管理第五条根据生产加工工艺及防疫处理技术指标等,竹木草制品分为低、中、高3个风险等级:(一)低风险竹木草制品:经脱脂、蒸煮、烘烤及其他防虫、防霉等防疫处理的;(二)中风险竹木草制品:经熏蒸或者防虫、防霉药剂处理等防疫处理的;(三)高风险竹木草制品:经晾晒等其他一般性防疫处理的。第六条海关对出境竹木草制品的企业进行评估、考核,将企业分为一类、二类、三类3个企业类别。第七条一类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二)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生产、加工、存放等
3、环节的防疫措施及厂检员管理制度等;(三)配备专职的厂检员,负责生产、加工、存放等环节防疫措施的监督、落实及产品厂检工作;(四)在生产过程中采用防虫、防霉加工工艺,并配备与其生产能力相适应的防虫、防霉处理设施及相关的检测仪器;(五)原料、生产加工、成品存放场所,应当专用或者相互隔离,并保持环境整洁、卫生;(六)年出口批次不少于IOO批;(七)检验检疫年批次合格率达99%以上;()海关依法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二类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二)企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包括生产、加工、存放等环节的防疫措施及厂检员管理制度等;(三)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厂检员,负责生产、
4、加工、存放等环节防疫措施的监督、落实及产品厂检工作;(四)在生产过程中采用防虫、防霉加工工艺,具有防虫、防霉处理设施;(五)成品存放场所应当独立,生产加工环境整洁、卫生;(六)年出口批次不少于30批次;(七)检验检疫年批次合格率达98%以上;(A)海关依法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不具备一类或者二类条件的企业以及未申请分类考核的企业定为三类企业。第十条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向所在地海关提出实施分类管理的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分类管理考核申请表;(二)企业厂区平面图;(三)生产工艺及流程图。第十一条海关自接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初审。企业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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