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年第一次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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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2001年9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年第一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健康,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以各种方式出入境(包括过境)的货物、物品的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本规定所称“预警”是指为使
2、国家和消费者免受出入境货物、物品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或潜在危害而采取的一种预防性安全保障措施。第三条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工作。海关总署设立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预警办公室),负责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的信息管理工作。第二章信息收集与风险评估第四条海关总署根据出入境货物、物品的特点建立固定的信息收集网络,组织收集整理与出入境货物、物品检验检疫风险有关的信息。第五条风险信息的收集渠道主要包括:通过检验检疫、监测、市场调查获取的信息,国际组织和国外机构发布的信息,国内外团体、消费者反馈的信息等。第六条预警办公室负责组织对收集的信息进行筛选、确认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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