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第三次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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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01年9月17日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出入境快件的检验检疫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出入境快件,是指依法经营出入境快件的企业(以下简
2、称快件运营人),在特定时间内以快速的商业运输方式承运的出入境货物和物品。第三条依据本办法规定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入境快件包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有关国际条约、双边协议规定应当实施动植物检疫和卫生检疫的;(二)列入海关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的;(三)属于实施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出口质量许可制度以及卫生注册登记制度管理的;(四)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第四条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出入境快件的检验检疫工作。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出入境快件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快件运营人不得承运国家有关
3、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入境的货物或物品。第六条对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入境快件,未经检验检疫或者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不得运递。第二章报检第七条快件运营人应按有关规定向海关办理报检手续。第八条快件运营人在申请办理出入境快件报检时,应提供报检单、总运单、每一快件的分运单、发票等有关单证,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当取得相应的检疫审批许可证和检疫证明;(二)因科研等特殊需要,输入禁止进境物的,应当取得海关总署签发的特许审批证明;(三)属于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应提供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四)属于实施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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